2018年11月22日 星期四

政一B 江薇如(9)

姓名:江薇如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4
【標題】BBC巾幗百名:決定馬來西亞男性能否娶二妻的女法官
【出處】BBC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world46275238?ocid=socialflow_facebook&fbclid=IwAR1Xgci-tq4Mqw0UfjvhtVIthfCz1Pa1cjU8IHLkwI0XL-iywTbZjQGjpkQ
【內文】
南尼·舒沙伊達法官(Judge Nenney Shushaidah)一天可以主持超過五場審訊,一星期可能為多達80宗案件做聽證。
馬來西亞行使的是較為溫和的伊斯蘭教形式,不過保守派的觀念一直在抬頭,沙裏亞法的執行也正在加強。在一個雙軌並行的法律體系當中,數以千計的穆斯林用伊斯蘭教法來處理道德倫理和家庭事務,非穆斯林在同樣的問題上則被要求遵循世俗法律。
舒沙伊達法官裁決的案件從金融案到涉及沙裏亞法中「幽會」(Khalwat)概念(指未婚穆斯林情侶被發現私會)的案件。
不過,她本身擅長的領域是兒童監護權和一夫多妻制案件——在穆斯林法規的概念當中,男性最多可以娶四個妻子,這在馬來西亞是合法的。
舒達伊沙法官表示,在批准任何一宗一夫多妻婚姻之前,她會考慮很多因素。
「每一宗案件都是複雜和特別的,」她解釋說,「你不能籠統地說伊斯蘭教法就是偏袒男性而不善待女性……我想要糾正這個錯誤的概念。」
在舒沙伊達法官的法庭上,申請一夫多妻婚姻關係的所有相關人士都必須親自出席。
「我想要聽取每一個人的說法,而不僅是男人,」她說,「我特別著重的一點是要與當中的女性談話,了解她們對於相關安排是否同意。她們的同意十分重要,因為如果我發現有任何跡象顯示她們不同意的話,我就不會同意申請。」
「我是女性,我能理解大多數女人不會喜歡這個主意。但是在伊斯蘭教法下,它是被允許的,而我們馬來西亞的法庭已經通過嚴格的法律來管理這一切。」
「一個男人必須有非常充足的理由才能試圖多娶一個,」她說。
「他必須顯示自己能夠同時照顧好他的第一個妻子和之後娶的女人,不能允許他忽略任何一個人的需要。」
舒沙伊達法官補充說,一些妻子對這個問題是有可能持支持態度的。
比如,她回憶起一宗案件,牽涉其中的是一個身患重病、不能再生育的女性。
「她愛他的丈夫,並且希望我能夠發放許可,讓他再娶一個。於是我就那樣做了。」
批評者和維權組織認為,沙裏亞法在行使當中經常性地歧視女性。
什麼是「沙裏亞法」?
沙裏亞法是伊斯蘭教的法律框架,脫胎自伊斯蘭教聖典《可蘭經》、伊斯蘭教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錄「聖訓」,以及伊斯蘭教令——即伊斯蘭教學者對教法議題的詮釋
在馬來西亞的各州,沙裏亞法的行使程度並不一樣
舒沙伊達法官維護自己宗教的嚴法名聲,論點是這種法規是能夠做到公平的。
不過,批評者和維權組織認為,沙裏亞法經常被濫用。
人權觀察組織(Human Rights Watch)亞洲區副主任費爾・羅柏森(Phil Robertson)向「BBC巾幗百名」欄目表示:「對於沙裏亞法當中不歧視女性、同性戀人或者社會和宗教少數派的部分法規,我們並不反對。」
「但是在馬來西亞,沙裏亞法的問題是,它太過經常地出現這種歧視。」
「宗教從來都不會被接受用來侵犯國際認可的平等人權。」
比如,近期兩名馬來西亞女性因為試圖發生同性戀關係而被執行鞭刑,維權人士對此非常憤怒,指沙裏亞法在這一案例當中就是被濫用
舒沙伊達法官拒絶就這一案件置評,不過她表示:「在沙裏亞法之下,鞭刑是用來教育違規者,令之不再重犯。」
舒沙伊達法官還認為,沙裏亞法並不總是偏袒男性。
「我們的法律存在,是用來保護女性的。它照顧到了她們的福祉,保障了她們的生活。」
「伊斯蘭教對女性有崇高敬意,而作為法官,我們必須因循它的教導,保持沙裏亞法的行使價值。」
她最大的擔憂在於,穆斯林男性可能會繞過嚴格的沙裏亞法庭程序,轉而在海外結婚。
「如果他在國外結婚,就不會受馬來西亞法律約束。事實上一些妻子為了保護她們的丈夫會同意這種做法,但是她們不知道這會如何對她們不利,」她說,「我們有沙裏亞法在這裏保障女性的利益,並且對男性問責。」
而像「伊斯蘭姐妹」(Sisters in Islam)這樣的組織則指出,法庭「為女性伸張正義的力度嚴重不足」,而且整個體系存在一種「強勢的大家長制」。
該組織的發言人瑪吉達·哈希姆(Majidah Hashim)表示:「馬來西亞的沙裏亞語境,不僅有選擇性地歧視女性,而且還將她們詆譭成是社會不道德的成因。」
「政府的伊斯蘭教機構……在保證女性獲得公正的問題上做得很少。事實上,近期在沙裏亞法之下對女性的檢控清楚表明,她們的聲音被壓制的程度驚人,她們獲得公正的渠道被堵塞的程度也令人擔憂。」
「在我過去的年代,大多數的沙裏亞法官是男性,他們在實際操作中對女性的需求表示質疑,」舒沙伊達法官說。
她承認:「我過去做夢都沒想過成為一名法官。作為律師的時候,我也不知道我能夠擔當一個這麼高的職位,能處理複雜的案件。而作為女性,我也曾感覺到懷疑和恐懼。」
「有時候我確實覺得不容易。作為一個女人,我必須有所感受,如果說我什麼感覺都沒有是在說謊。但我是一名法官,我必須確保自己總是能夠清晰而客觀。所以在我的裁決當中,我努力做到這一點。我憑的是我在法庭上所得到的最好證據。」
【補充】
「巾幗百名」是什麼?BBC巾幗百名每年都會提名100名來自全球各地深具影響力及鼓舞人心的女性。今年BBC向她們提出挑戰,嘗試解決現代女性面對的四大問題:「玻璃天花板」(女性仕途上遇到的障礙)、女性識字率、女性街頭被侵犯、兩性不平等。
【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 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 24 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第 972 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民法第 985 條: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民法第 1052 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心得】
最近BBC每年的巾幗百名名單已經公布,而上文提及的南尼·舒沙伊達法官正為巾幗百名之一。在此文中主要牽涉到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問題。在伊斯蘭教法中,允許一夫多妻,也就是一個男生可以娶四個老婆,說到這裡,或許有些人會認為伊斯蘭教中的女性處在較低的位置,但我必須要說在可蘭經中,雖同意一夫多妻,卻必須建立於可以對所有妻子們平等對待才可多妻,故真實生活中,大部分的伊斯蘭男子並未採行多妻制。由於馬來西亞為伊斯蘭教國家,故只要符合規定的男子經法院裁定通過後,就可娶其他配偶。在南尼·舒沙伊達法官的法庭上,她要求要聲請多妻的男子與他原先配偶皆須出席,她必須確認配偶是否同意,才裁決通過,我認為這是一種確實落實伊斯蘭教義的方法,畢竟伊斯蘭教中對女性有相當的保護且婚姻是兩造的事,新娶進的妻子也需與原配互相生活,因此唯有在兩造皆同意之下才可判決通過為非常是當之作法。
換到台灣,仍有許多可探討的空間。台灣於民法第 985 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這與伊斯蘭教義有非常大之衝突,這意味著在台灣的伊斯蘭教徒必須受律限制而不可採行可蘭經中所同意之事項,是否使伊斯蘭教徒的權利受到壓迫?我同意人們在台灣就必須遵守台灣的法律這項標準,儘管他的宗教與法律有所出入。畢竟法律是為了使人們幸福,共同創造出最適當的共同生活方式。憲法第20條說明國民有服兵役之義務,而憲法第13條亦保障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故大法官於釋字第490號說明此衝突的解決方法(替代役)及理由,而此次釋憲被視為保障人民宗教自由的行為,這裡我就有個疑惑,為什麼國家為宗教自由保障提出替代役的措施,卻在婚姻中限制宗教自由?民法第 995 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假設有一妻子未能生育,但仍希望給予他的另一半一個有他基因的小孩,她或許會同意丈夫另娶一妻,但大部分國家禁止一夫多妻且禁止代理孕母等相關替代方案,若與婚外對象發生精卵結合,就會被視為通姦罪,在此種情況下,婚姻的制度是否需要有所更改呢?台灣若採取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雖可解決大部分的此類問題,但卻會造成法的混亂及社會秩序的破壞和傳統價值觀的衝擊,此時法律的界線又在哪裡呢?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思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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