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2日 星期四

政一B 范承峰(9)



姓名:范承峰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0

【標題】5電視台涉違反選罷法 NCC移送中選會認定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10958/3495620?from=udn-relatednews_ch2
【發稿時間】2018-11-22 15:31
【內文】

九合一大選將至,NCC今天表示,經民眾陳情,中天、TVBS、台視、民視、壹電視等5家電視台、共9件案件涉違反選罷法,NCC已移送中選會認定。

NCC副主委翁柏宗表示,近日陸續受理民眾陳情電視台涉違反選罷法的案件,情節如民視於投票日前10天公布民調、壹電視轉播台北市長辯論會時,沒有播出候選人李錫錕的畫面,以及台視轉播同性戀議題公投辯論時,部分內容遭到檢舉。

TVBS和中天則是14日處理選舉新聞時,製播內容有明顯偏頗跟失衡;NCC會依據民眾申訴內容,將2家電視台在14日上午8時到下午3時、總共7個小時的新聞內容送交中選會,由中選會認定是否違反選罷法。

翁柏宗強調,各電視台遭檢舉的狀況不太一樣,NCC秉持一貫的處理原則,並沒有特定立場、選擇性執法的問題;而且關於選罷法案件,NCC並非主管機關,因此還是要尊重中選會的職權,僅能協力中選會辦理。

不過,翁柏宗表示,NCC作為廣電媒體的主管機關,還是希望廣電媒體能夠自律,並且維持媒體的獨立專業公正;尤其選舉將至,再次呼籲媒體要自律,避免激化或刺激民眾的對立與衝突。

【相關憲法條文】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相關法律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前項公辦政見發表會,得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 行政院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特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廣播電視法第一條: 為促進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廣播電視法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 ◎憲法第11條表現自由之意涵?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之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心得評論】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是我國有關電信通訊和廣播電視等訊息流通事業的最高主管機關,是一個隸屬於行政院底下的獨立機關,目的是使通訊及傳播事業的管理能大於政治力影響。

從過去黨政軍介入、干預媒體,開始去討論「政黨可否經營媒體?」,再到現在,廣電三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的持續修正,讓黨政軍退出媒體,讓所謂的「第四權」能夠發揮實質意義。從大法官釋字364號解釋可以得知,憲法第11條的自由保障概括廣波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這是保障人民對於媒體的接近權、使用權。

隨著媒體事業的自主性提高,已用各種網路媒介來充斥著人民生活的每一天,無時無刻散布著真新聞和假新聞,讓人民乃至社會陷入必須分清是非才能正常生活的迷霧叢林裡。而九合一大選將近,媒體所扮演之角色固然重要,可以說是各個候選人的成敗關鍵。當媒體被賦予一定的權利後,必須有所限制,避免違法,有失公平、適當性。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