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6日 星期一

政一B 康維珅(9)


姓名:康維珅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50

【標題】
明公投 呂秋遠:9案無法律效力 等同15億元的大型民調

【內文】
10個公投與明天九合一大選同時進行,律師呂秋遠表示,除了第16案「以核養綠」有法律效力,其餘9項公投較像是一場大型的民意調查,「如果通過,政府會考慮。不通過,政府也不見得不考慮。」
10個公投案與明天九合一大選同時進行。本報資料照/記者杜建重攝影
呂秋遠在臉書發文說,這次公民投票總共有10張票可以領,耗費預算15億,一旦結果揭曉,究竟可以得到什麼法律上的效果呢?其實,除了第16案之外,其他的提案政府要做不做,頂多只有政治責任,沒有法律責任。

呂秋遠指出,根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的規定,只有「以核養綠」,也就是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有法律上的效力。一旦通過後,這項條文就會被廢除,其他部分政府要做或不做,頂多只有政治責任,沒有法律責任。意思就是說,1124日的各項公投,是一場大型的民意調查。經過辛苦的連署、辯論與投票後,最後得出的結果就是供政府參考之用。

他說,所以審慎的考慮你手中的選票,告訴政府你在想什麼,但是不必過度擔憂,因為這一切就只是費用高達15億元的民意調查而已。

呂秋遠說,他認為這是一場無價的公投。畢竟在過程中,大家可以表達自己的意見、提出個人的看法、與親戚朋友及陌生人討論或思辨,最後做出決定,這是一個培養理性公民的最好過程,當然,這次公投也可以看出某些人面對爭議性議題時的價值、態度。思考,是公民投票最重要的意義。

【相關憲法條文】
17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世界人權宣言】
21
  一、人人有權直接或以自由選舉之代表參加其本國政府。
  二、人人有以平等機會參加其本國公務之權。
  三、人民意志應為攻府權力之基礎;人民意志應以定期且真實之選舉表現之,其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並當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等之自由投票程序為之。

【相關法律條文】
公民投票法
2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30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
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
    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
    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
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
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
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
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
容之施政。
【心得評論】
在閱讀完上文後了解到許多公投即使通過了實質影響力還是在其他機關例如東奧的改名權其實是在中華台北奧委會而不是任何一個政府機關而其他與立院會期相關的公投案例如同性婚姻是要修專法還是改民法依照過往的立院開會效率和會期應該會在明年五月二十四號依大法官釋憲自動生效。也就是說這只是花十五億辦的民調而已,作者希望看到台灣人民的思辨與討論,然我見到的是許多族群和世代的撕裂,希望各位在討論時不要用攻擊性和情緒性的字眼,也希望公投過後台灣的民主意識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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