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1
標題:酒駕猖獗 徐國勇:提升熱點攔檢盼他律變自律
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3060040.aspx
發稿時間:2019/03/06 11:28
內文: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6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近5年酒駕肇事死亡人數已經造成600人死亡、3萬5991人受傷。內政部長徐國勇說,這幾年酒駕件數有降低,但幅度不明顯,提升酒駕熱點的攔檢,可讓酒駕取締更有力,希望將杜絕酒駕行為由他律變自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請徐國勇、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交通部政務次長黃玉霖就「酒駕猖獗─如何有效杜絕酒駕與執法之具體措施」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根據內政部的書面報告指出,自103年到107年,近5年酒駕肇事死亡人數已經造成600人死亡、3萬5991人受傷,死亡人數雖從103年的169人,逐年遞減到106年的87人,但去年死亡人數又增至100人。而受傷人數從103年9135人,逐年遞減至去年的5583人。
內政部表示,各警察機關107年取締酒駕10萬1202件,移送法辦5萬7826件,與近5年取締違規與移送法辦件數相較,雖呈略微下降的趨勢,但近5年每年取締件數均在10萬件以上,移送法辦件數則約在6萬件左右。執法強度未減,但仍有民眾心存僥倖,喝酒不開車的觀念仍待加強,持續督導各警察機關嚴正執法。
徐國勇在列席報告前受訪表示,這幾年酒駕件數有降低,但幅度不明顯,從103年的11萬多件,降到去年的10萬多件。提升酒駕熱點的攔檢,降低無效的攔檢,可避免增加員警負擔,也可以讓酒駕取締更有力,希望將杜絕酒駕行為由他律變自律。
對於有立委提案修法酒駕致人於死最重可處死刑,徐國勇表示,刑法主管機關是法務部,尊重法務部。但他也提到「可以選擇不喝酒,也可以選擇喝酒不開車,但卻選擇喝酒開車,顯然喝酒開車甚至發生事故,已在肇事者腦中有發生可能性,但肇事者仍不阻止而最終讓事故發生,這就構成不確定故意」。
徐國勇也指出,同車人若知道駕駛酒駕還鼓勵開車,可能會有幫助犯的問題。目前警政署也在推動,請代客泊車小弟若看到車主醉醺醺,就不該把車鑰匙交給車主,現在就是看用什麼機制、方式把杜絕酒駕行為從他律變自律,還有一些相關法律要克服。(編輯:趙蔚蘭)1080306
相關法規:
憲法
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刑法
第 89 條: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處分之執行。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第 8 條: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
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針對酒駕的修法,警政署推動了連坐法的機制,公路總局提出讓酒駕累犯到殯儀館上課,有些立委則是建議酒駕致人於死最重可處死刑,也有些立委提議先實施保護管束,先關三天等較為清醒再說,亦有些立委提出公布酒駕肇事者的姓名。由這些意見與新聞上來看,代表立法院與行政院對酒駕的問題有高度的重視,我比較贊成公布姓名這個作法,這樣能夠讓肇事者感到羞恥而不再犯,也能嚇阻其他一般人想要酒駕的行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