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7日 星期一

政三B 李虹儀(12)

【標題】勒昏同居女友後落跑 男子判刑7年半
【出處】中央社
【內容】曾犯下縱火傷人案的楊姓男子,2年前持碗盆攻擊並勒昏女友後離開現場,遭高院依家暴殺人未遂罪判處76月徒刑;全案經上訴,近日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楊姓男子15年前因懷疑前女友劈腿,到同居處潑汽油縱火,差點將她燒死,法院最後判他13年徒刑定讞,入監服刑。楊男出獄後結交新女友,未料又發生家暴案件。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楊男民國1059月與同居女友在住處爭吵後,持屋內碗盆等物品攻擊她,還以不詳物品勒住被害人的脖子;直到被害人陷入昏迷且不醒人事,楊男才鬆手離開現場,任由她自生自滅。
然而他們在發生衝突時,屋內水管斷裂,水漫延至一樓屋外,房東和鄰居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員警到場後發現被害人倒臥在地、昏迷不醒,趕緊將人送醫,所幸經急救後免於死亡。
法院開庭審理時,楊姓男子承認與女友發生爭執,但否認有殺人犯行;楊的律師則說,被害人脖子上的勒痕可能是自縊造成,縱認她的勒痕是楊男所為,但被害人仍有心跳、呼吸,還可存活,這可證明楊沒有致被害人於死的故意,應僅構成家暴傷害罪。
被害女子一開始在檢方偵查階段時指出,所受的傷是自己用皮帶繞頸自縊導致,但她在偵查終末改口,坦承是不想再牽扯進官司、想讓大家都沒事,才說自己是用皮帶自縊。
法官審理後認定楊姓男子犯行明確,且毫無反省的犯後態度、惡劣至極,但審酌他所罹患的精神症狀(適應障礙症、疑似反社會型人格特質),以及坦承違反保護令等情況,判他有期徒刑76月。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遭駁回,全案就此定讞。
【相關憲法】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法條】
家暴法
61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刑法
271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73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32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心得】
少數服從多數是現今的政治形態,所以,理智的多數人必須在日常生活中站出來,才不會受到反社會人格者的干擾和破壞。遺憾的是,即使有人想要幫助他們,他們也不會接受幫助;即使他們接受治療,也不會有效果。

因此了解這種人格,而且有能力辨認他們,將會使我們的社會和生活煥然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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