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4日 星期一

政一B 余佳蓉(13)

姓名:余佳蓉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4

【標題】
噴漆是否構成毀損?法官對「美觀」效用認定成關鍵
發布時間:2018-12-23 09:31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即時報導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55305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內文】
一時氣憤朝別人家門噴漆、潑漆,到底構不構成毀損罪?法院判決常見2派見解,有主張油漆未損及大門阻隔、防和功能判無罪,另一派認為門的「美觀」也是效用之一,且潑、噴漆被害人得耗費金錢、時間成本回復,構成毀損罪中「致令不堪使用」。

毀損罪構成要件包含「毀棄」是使物的本體全部喪失效用,「損壞」為指物本體部分喪失效用,「致令不堪用」指的是除了毀棄損壞物本體,再用其他不損及原物方法,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效用。

桃園陳姓男子因感情糾紛,今年5月4日晚上10點多,跑到張姓女子住家持預藏的噴漆,在她鐵門上噴了「組頭」2個字,張女不滿提告;檢方以陳噴漆造成鐵門外觀受損,依法將陳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審理時陳坦承認罪,法官依毀損罪判處他5000元罰金,得易服勞役。

類似情況還有,另名張姓男子和郭姓鄰居兒子有嫌隙,在她家大門噴上郭兒子名字3個大字,但法院認為,鐵門主要功能是防和、隔間及承重,張噴漆未造成其本體任何損壞,加上紅漆事後全部清除,已經「恢復原狀」,認定張行為與毀損構成要件不符,判處無罪。

對於噴漆、潑漆行為,也有法官持不同看法,認為縱使事後可恢復物品特定效用,卻得花費相當時間、金錢,對於他人的財產法益仍構成侵害,所以符合「致令不堪用」要件。

有檢察官指出,物品外觀也應是被保護的法益,「美觀」屬於效用之一同為毀損罪中被保護的客體,所以不單限於物本體的毀損、消失,且實務上很多被噴漆、潑漆,雖經過清除仍會有殘留或滲進隙縫中難以完全去除,並直言「如果美觀不值得保護,那大家一生氣就可以去噴,誰能接受?」

律師沈又楷說,毀損大致分外觀及功能等兩方面見解,在個案中可以視被噴漆的範圍大小,以及清潔回復上的時間成本,如果耗費金錢過高,也可主張已達不堪使用程度,又或是潑糞行為,就算清乾淨也沒人敢用,才可能構成毀損。

警方也分析,亂噴漆常見欠債不還、各類糾紛,當事人為發洩情緒,甘冒法律風險所為,若留下難堪字眼恐涉及公然侮辱,妨害名譽,被害人一旦心生畏懼,還可能吃上恐嚇官司,若刑事無責則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3000元以下罰鍰。

【相關憲法條文】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心得評論】
法律是人為訂定出來的準則,必定會有其規範的範圍,且每個法官、檢察官的價值觀、主觀判定標準都會有所差異,因此有時同一個行為在不同人眼中是否構成犯罪會有不同的說法產生,噴漆於他人家門是否觸及毀損罪?我認為是有的,如文中某檢察官所說,若美觀功能不值得法律保護,那豈不是大眾皆可以以此形式破壞他人財物而不負法律責任?
但我認為,若事後由行為人主動承擔金錢、時間成本,將受損物品回復原狀的話,法院應可以判除無罪,或是較輕微的罪刑。但法律應保障社會大眾所應有的法益,倘落法官認為有些犯罪行為情節過於微小而不加以注重,社會將會出現更多的亂象。雖然犯罪行為難以防範,但我們可以找出更適宜的方式以因應未來此類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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