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4日 星期一

政一B林庭伊(13)


姓名:林庭伊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7

【標題】罰不怕 又有陸客帶大肉包闖關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12679/3552820?from=udn_ch2cate6649sub12679_pulldownmenu

【發稿時間】2018-12-23 00:09

 【內文】

為防範非洲豬瘟侵台,政府自十八日起提高罰款廿萬元起跳,但是從疫區攜帶豬肉闖關事件仍持續發生,前晚到昨天桃園機場共查獲三起罰廿萬元案例,都是大陸籍旅客,陸客儼然成防疫最大漏洞。

關務署台北關表示,卅二歲黃姓女子前天深夜搭乘長榮班機抵台,行李攜帶廿幾包雞、鴨、豬肉、牛肉乾等各類肉製品零嘴;昨天則有曹姓旅客搭乘東方航空班機自常州攜帶火腿腸;另潘姓旅客搭乘東方航空班機自西安攜帶火腿腸與牛豬肉包,三人都由免申報的綠線檯通關被查獲,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罰廿萬元。

由於這兩天闖關的都是陸客,防檢局表示,已加強對大陸來台航班檢查,幾乎每個航班都派出檢疫犬檢查及工作人員宣導。對於台灣提高罰金,來台團客表示,導遊在下飛機前都有宣導,不合規定的東西都已丟棄,但在大陸並不知非洲豬瘟很嚴重。

自由行陸客則說,這幾天有看到重罰的消息,不敢帶任何吃的東西,但因大陸文盲率還有百分之七點多,一位被罰的陸客就自稱看不懂字。

防檢局已透過桃機航聯會,請非本國籍航空配合在降落前宣導及廣播,但仍有航空公司宣導不確實,無法讓不識字旅客得到防疫資訊;另陸客也建議,防疫海報與文宣應有「簡體字」版,較易吸引陸客目光。

【相關憲法條文】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法律條文】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1: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34: 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應於檢疫物到達港、站前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繳驗輸出國檢疫機關發給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檢疫結果認為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者,應禁止進口或為必要之處置。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前項規定申請檢疫。

第一項所定動物檢疫證明書應載有符合前條所定檢疫條件之檢疫結果。未依第一項規定繳驗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動物檢疫證明書記載事項與檢疫條件規定不符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按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置:
一、依國際動物檢疫規範,採取安全性檢疫措施。
二、延長動物隔離留檢期間,並為必要之診斷試驗或補行預防注射;認無動物傳染病嫌疑時,得簽發檢疫證明書放行。
三、通知輸入人或代理人限期補齊必要之檢疫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無法補齊者,得將檢疫物予以退運或撲殺銷燬。
四、將檢疫物逕予退運或撲殺銷燬。
過境或轉口、轉運之檢疫物,應由輸入人或代理人、管理人依第一項規定
申請檢疫,若發現有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或污染動物傳染病
病原體之虞時,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即依職權採取安全措施或必要之處
置。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派員於港、站稽查輸出入之檢疫物,發現有逃避檢疫
情事,除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外,並令其補辦檢疫手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
成補辦檢疫手續者,輸出入檢疫機關應即依職權採取安全措施或必要之處
置。
檢疫物在未經檢疫前,不得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
由國外裝運動物之進口船隻駛抵港外時,應依照國際慣例豎立動物檢疫信
號。
第一項及第四項至第六項所定安全措施或必要處置之費用,由輸入人或代
理人、管理人負擔。

34條之1: 為執行檢疫並防止動物傳染病之傳染及蔓延,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檢疫物種類,訂定應實施動物傳染病檢疫之處理、方法、作業程序、動物隔離之地點、時間、程序及留檢動物之運送等相關管理辦法。輸出入動物應受隔離檢疫者,動物之輸出入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輸出入前,先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請准排妥指定之港、站動物隔離場所或其他指定場所後,始得輸出入。非動物檢疫人員未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許可,不得擅入動物隔離場所。在隔離期間,供應該動物之飼料、褥草、藥物及留檢期間所生產之乳、卵、茸、毛、羽、幼畜及其他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非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許可,不得攜出或攜入。動物留檢隔離期間,經診斷為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者,輸出入動物檢疫人員得依實際情況進行必要處置。有立即處理之必要者,得逕行處理,並發給輸出入人或其代理人處置證明書。

4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所有人或關係人違反第九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
二、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不為動物防治措施或第四項、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三、動物運輸業者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產銷業者未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經勸導拒不改善或一年內再次違反。
四、任何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一公告禁止事項。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擅自開掘掩埋地點或燬損標識。

45條之1: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心得評論】

  非洲豬疫問題,是目前非常棘手的問題,由於見於口蹄疫造成的悲劇,以提高罰款的方式達到嚇阻效果。《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可針對違規攜帶動物產品之旅客裁罰3千元至15千元,為了提高嚇阻效果,規劃修法提高至最高30萬元。

  國際畜疫將口蹄疫與豬瘟歸類於會影響國際畜產品貿易及造成國家整體社會、經濟重大影響之甲類動物傳染病。因此,各國皆將豬瘟及口蹄疫的防疫工作列為國家動物防疫的重點工作,傳染病是無國界的,如果不徹底防治,造成的生態浩劫與經濟影響是難以想像的。許多人往往覺得只是將肉品帶入境內就要罰款20萬,不符合比例原則,不過如果不以重罰的方式,許多不知道非洲豬瘟的嚴重性的陸客只會越來越多,依據憲法第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因此我認為入境檢查符合增進公共利益的福祉,並無違反比例原則的部分。

  防檢署也加強宣導,對於不識字或是看不懂繁體字的陸客,以加強廣播跟建議在文宣海報上附上簡體字來達到宣傳效果,相信只要大家盡力配合,一定可以度過這次非洲豬瘟疫的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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