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3日 星期日

政一B 黃玟瑄(13)

姓名:黃玟瑄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3


【標題】喀布爾的地下少女》被迫「女扮男裝」的阿富汗女孩,第二性徵發育後該何去何從?
發稿時間: 2018-12-20 17:30 詹如玉報導

文】
在父權體制盛行的阿富汗,當地女性不但在經濟上要依靠男性,家中沒有誕下男嬰的家庭,甚至會受到社會批判。女兒被視為是家中的「負擔」,兒子則是負責賺錢、繼承家產,撫養日漸衰老的雙親的存在,當地因此衍生出一種女扮男裝的特別習俗、名為「Bacha Posh」。

「無法避免的社會習俗」

NIKKEI STYLE》稱,女性以男性的身分過活,在世界各地並不罕見,這些遭到外在環境逼迫的女性,部分選擇披上戰袍,赴戰場從軍,另一部分則進入修道院,成為神職人員。阿富汗甚至有部分家庭為了讓小孩過更好的生活,從小把女兒當「兒子」養。

以美國為據點的女性團體「Women For Afghan Women」(WAW,致力於阿富汗女性人權活動的女性團體)成員納西姆(Nadia Nasim)認為,當一個社會過於偏重特定性別族群,不顧另一個性別,必定會出現試圖打破窘境的民眾。

納西姆認為,透過從小將女兒當兒子養的撫養方式,「表面上」可以減緩社會對於未生男孩的家庭的抨擊。這種撫養方式在當地被稱為「Bacha Posh」,即女扮男裝。透過「Bacha Posh」,這些女孩不但可以單獨出外採買,也可以到學校接自己的姊妹,只要是一般男生可以做的事情,例如工作、運動等等,這些「女孩」都可以做。甚至有部分民眾認為,只要讓自己的女兒女扮男裝,下一個生的小孩就會是男生。

究竟這種「女扮男裝」的習俗起源於何時?為何會出現?至今雖然尚未有明確的說法,但將當地的這種特殊習俗帶至世界的,為一名名叫諾德柏格(Jenny Nordberg)的記者。諾德柏格於2014年出版的《喀布爾的地下少女》(The Underground Girls of Kabul,暫譯),介紹了阿富汗當地的女扮男裝習俗,引起西方社會關注。

來自瑞典的攝影師迪亞(Loulou D'aki)在閱讀完諾德柏格撰寫的書後,決定於2017年夏天動身前往阿富汗,拜訪擁有兩種面貌的阿富汗「少女」。透過當地的口譯人員,迪亞拜訪了一家將6名小孩中的2名女兒「女扮男裝」的家庭。這些少女的雙親表示,他們是在生下第3名女兒賽塔拉(Setareh)後,才決定讓她女扮男裝。

遭社會踢皮球的「少女」

過了2年後,這對夫婦生下第4名女兒阿里,再次決定讓她女扮男裝,直到第5個小孩才生下男嬰。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夫婦兩人最後終於成功生下家中唯一的男孩,但賽塔拉、阿里仍維持女扮男裝的生活方式長大成人。目前賽塔拉已經滿16歲、阿里則是14歲。賽塔拉不但仍在從事男性才能從事的足球,甚至還有一名不在意其性別的女友,小倆口十分甜蜜。

賽塔拉的妹妹阿里雖然沒有女友,但據說她至今收到不少來自女生的情書,人氣不下姐姐。而受兩人從小女扮男裝影響,賽塔拉和阿里在家裡時,都不用幫忙母親、姊妹煮飯或泡茶。迪亞說,由於當地重男輕女風氣嚴重,所以每家都想要生男孩,這種情形在低收入戶尤為嚴重。且若有家庭遲遲生不出男孩,往往都會選擇讓女兒「女扮男裝」。

但當小孩到了青春期,女性第二性徵逐漸顯著,要以「男孩」的身分繼續生活便有些困難,有時甚至會在外出時碰到危險,為避免這種情形,部分家庭會選擇在女兒進入青春期時,讓她恢復「女兒身」。但這仍無法避免少女周遭的青少年,以「變性人」、「違反伊斯蘭思想」等話語,對其言語霸凌。在前述的家庭中,除阿里是由父親接送上學外,賽塔拉也曾因遭同學排擠而不去上課。

「即使備受歧視,仍想以男性身分生活」

賽塔拉和阿里的雙親,為改善女兒面臨的窘境,開始叫兩人穿回女生的衣服,當回一個「普通女生」,但姊妹兩人早已習慣男兒身的生活。迪亞指出,女性要在阿富汗生存,真的十分辛苦,除能做的事有限外,是否要以女扮男裝的生活過活,也是由雙親等周邊的人決定,而非出自本意。像賽塔拉和阿里的情況,當雙親決議讓她們女扮男裝,兩人好不容易獲得身為「男生」的自由後,突然又被要求做回女生,姊妹倆根本不願意。

除了賽塔拉和阿里外,迪亞這次走訪阿富汗,還見了許多名「女扮男裝」生活的少女。像是另一名名叫薩拉的少女,是在雙親逝世後,因想自行獨立,才選擇女扮男裝生活。但這並未因此減少周圍男性對其的追求,據說薩拉至今已相繼受到8名男性求婚。周圍的男性僅認為薩拉是「強悍的女性」,未把她當成真正的男性;除前述的少女們外,迪亞還拜訪一名為保護家庭,而讓2名女兒女扮男裝的單親媽媽。

女性團體「Women For Afghan Women」成員納西姆說,為幫助當地女性,該團體於阿富汗的首都喀布爾設置據點,據說每年最少會有2批女扮男裝的女性前來尋求支援。納西姆說,這些女扮男裝的女性,因身分特殊,常受到言語侮辱、霸凌,甚至被社會分割,但因當地男性地位遠高於女性,故許多當事者仍堅持以男性的身分過活。儘管如此,隨年紀增長,受女性性徵、周遭目光等因素影響,仍有不少女性被迫下廚,學習普通女性低下頭,避免與他人目光接觸。

「隨身體逐漸發育,這些女性會漸漸意識到自己無法再繼續扮演『男性』,但就算她們想做回普通的女性,也很少有人會不抱任何有色眼光,將她們當成『普通女性』,甚至有些人會無視她們身為女性的能力、才能或是權利。我認為否定她們身為女性的權利,是對『女性』這個性別的侮辱。」

【相關憲法條文】
5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4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156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158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相關法律條文】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世界人權宣言》
1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2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7
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防止違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視及煽動此種歧視之任何行為。
18
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其改變宗教或信仰之自由,及其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自以教義、躬行、禮拜及戒律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19
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22
人既為社會之一員,自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需之經濟、社會及文化各種權利之實現;此種實現之促成,端賴國家措施與國際合作並當依各國之機構與資源量力為之。
23
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平優裕之工作條件及失業之保障。
二、人人不容任何區別,有同工同酬之權利。
三、人人工作時,有權享受公平優裕之報酬,務使其本人及其家屬之生活足以維持人類尊嚴必要時且應有他種社會保護辦法,以資補益。
四、人人為維護其權益,有組織及參加工會之權。

【心得評論】
關於上述文章所述之內容,生在父權社會下的女性,在這個提倡性別平等、女權主義興起的時代下,顯得格格不入,因此,許多權利遭到侵害,尤其是「自由權」。在父權體制盛行的阿富汗,當地女性不但在經濟上要依靠男性,家中沒有誕下男嬰的家庭,甚至會受到社會批判;此外,女兒更被視為是家中的「負擔」,在這個重男輕女的社會文化下,被迫女扮男裝,飾演著男性的角色,只要是一般男生可以做的事情,例如工作、運動等等,這些「女孩」都可以做。這種文化也造就了女性地位與價值日趨越低,與被迫選擇父母與社會期許的社會性別。而在面臨青春期,女性第二性徵逐漸顯著,要以「男孩」的身分繼續生活便有些困難,有時甚至會在外出時碰到危險,為避免這種情形,部分家庭會選擇在女兒進入青春期時,讓她恢復「女兒身」。但這仍無法避免少女周遭的青少年,以「變性人」、「違反伊斯蘭思想」等話語,對其言語霸凌,甚至被社會分割,也因當地男性地位遠高於女性,故許多當事者仍堅持以男性的身分過活。儘管如此,隨年紀增長,受女性性徵、周遭目光等因素影響,仍有不少女性被迫下廚,學習普通女性低下頭,避免與他人目光接觸。而致使會導致許多社會上的問題,例如:家暴事件,女性就只能乖乖承受,無法使用司法法律家暴事件法來保障自己的權利,不受到其他人之侵害。亦是,職場或是教育上的性侵害發生時,  她們因「男尊女卑」的思維,卻尚未完全消除的社會中無所適從,也無法替自己發聲尋求救濟,這不就是違法憲法所保障人民之權利。


而國際上也有明文規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各國應遵循並加強立法保障婦女的權利,當今社會下,不應該再適用古代婦女的三從四德與男尊女卑,而是要提倡男女平等、人格獨立、婚戀自由這些現代價值觀。政府也該立定政策加以輔導使女性能走出門外,宣導正確的觀念,不讓更多小孩、婦女侵害到她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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