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8日 星期二

政一B 李振鑫(10)補

姓名:李振鑫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3

【標題】:中市兩名里長當選人賄選,中檢提起當選無效
【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543052?from=udn_ch2cate6639sub7321_pulldownmenu

【發稿時間】:2018-12-18 10:27
【內文】:
台中市烏日區螺潭里長當選人林益凱,在選舉期間涉嫌以茶葉禮盒向選民賄選、外埔區中山里長當選人朱勝永,涉嫌以每票1000元向選民買票賄選,兩名里長當選人違反選罷法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台中地檢署今天對林益凱、朱勝永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檢方起訴指出,台中市烏日區螺潭里里長候選人林益凱,購買高山烏龍茶業禮盒200 (半斤、進價900),透過林母、及林姓友人,涉嫌分送給里內熟識的選民,尋求支持,17名選民收受禮盒,均緩起訴處分,林益凱及林母、林姓友人檢察官依違反選罷法起訴。
檢察官表示,林益凱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而林因賄選當選里長,經台中市選舉委員會於1130日公告當選,檢方遂提起當選無效。
台中市外埔區中山里長候選人朱勝永為求勝選,與堂兄、胞兄、堂嫂、及王姓鄰長等人,涉嫌以每票1000元買票賄選,經檢警調獲,朱勝永否認賄選,但檢方不採信,台中地檢署依違反選罷法將朱男等5人起訴。
檢察官表示,候選人對於選舉的全面策略有決定權、支持者、輔選人員或樁腳在依候選人指示輔選、拉票之事務,故支持者、親屬、競選團隊、樁腳的違法行為,責任應歸屬於候選人,因此認定當選人朱勝永亦有共同參與選罷法第99條第1項的行賄行為,因此對朱勝永提起當選無效。

【相關憲法條文】:
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十八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相關法律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
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
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選人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一或第二項規定情事者,選舉委員
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或規定之
日期屆滿前,向該管轄法院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有前項情事時,其他
申請登記之政黨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

【心得】:
此次選舉出現許多亂象,不僅台北市出現選戰外的相關驗票程序及丁守中欲提起選舉無效,中南部也聽說了許多賄選的情形,賄選其實嚴重破壞了民主的價值,仔細思考,如果選民都能堅守立場,對賄選的行為提出檢舉或是用選票去制裁候選人,賄選的情形將會降低很多,但人心貪婪,候選人想要獲得選票以進入政壇獲取他想要的利益,而民眾想要得到候選人當選後或選前的各種利益,兩者各有需求下,賄選就發生了。身為公民的我們,應該仔細判斷什麼候選人是值得選出來為民服務的,不要喪失我們身為公民的權利。而候選人更應該謹行慎行,避免各種違法的行為發生,讓選舉能完全公平公正公開的完成,身為民主國家我們應該要做到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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