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2日 星期六

政3B 莊亦恩(13)


姓名:莊亦恩
系級:政3B
學號:05114284


標題:縣府強硬解散羅騰園!蔣月惠落淚「弱勢怎麼辦?」

出處: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474253

內文:
屏東縣議員蔣月惠,21日上午剛把選舉補助款、選舉保證金和本月薪資共50萬捐給弱勢,沒想到下午就接到屏東縣政府的公文勒令要解散羅騰園,讓她覺得相當不甘心。縣府回應因為羅騰園沒有依法提報,已發過好幾次公文都沒有改善,這次解散的還有其他團體,並沒有針對性。
屏東縣議員蔣月惠:「我不知道要怎麼辦,我很想哭是因為我不知道我們工作人員要去哪裡,然後我幫助的這些人會沒飯吃。」難過哽咽,屏東縣議員蔣月惠面對鏡頭,邊講淚水邊掉了下來,因為奉獻大量心血經營的羅騰園,將要面臨解散命運。屏東縣政府以羅騰園違反人民團體法,沒有依法提報要求解散,讓蔣月惠實在不能接受。

屏東縣議員蔣月惠:「我也沒跟你政府拿錢,然後我這些錢都來自民間還有我個人的捐款,那你要給我勒令解散你要給我充公,那我覺得是沒有道理的,如果你真的把我充公了,那你這些錢是不是要還給捐款人。」
畢生心血面臨解散,蔣月惠痛批縣府,硬把活生生有在運作的團體冠上法條活埋。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長劉美淑:「主要都是希望我們的人民團體,能夠依照人民團體法的規定,由理監事會的監督定期開會,報會議記錄給主管機關。」
縣府回應今年清查共2200多個人民團體,在7月和10月就要求其中83個依法提報,但至今仍沒改善,羅騰園剛好在名單之一,並沒有特別針對。
屏東縣議員蔣月惠:「全數捐出來幫助體制外的邊緣人。」早上才開心發放物資和兌現承諾捐出50萬給弱勢團體,下午就接到壞消息,如今風雲變色羅騰園面臨解散,這場仗還有得打。

相關法條:
1.憲法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憲法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3.人民團體法58條: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
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職員。
二、限期整理。
三、廢止許可。
四、解散。
前項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
撤銷決議或停止業務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
對於政黨之處分,以警告、限期整理及解散為限。政黨之解散,由主管機
關檢同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前項移送,應經政黨審議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認有違憲情事,始
得為之。

心得:其實我覺得這個新聞能上台面吵有點神奇,簡單客觀的評估的話,馬上要被解散是結果,那麼原因呢?是不是符合行政手續,是不是符合依法行政?依照人民團體法所述,要解散前肯定有公文到要求改善提交資料的部分,其他相關新聞上也有提到這一點,如果她自己身為營運者不理會被查水表我只能說活該,台灣有個神奇的情況就是情理法,國有國法,我覺得法治應該優先於人情,不是因為你是好人或是孝子還是做什麼好事所以什麼事都該順著你,像個巨嬰一樣出來哭就想要有糖吃。
但不可否認在台灣也有著早就可以處理但要在特定時機例如用來轉移焦點、清算時才處理的官場文化的可能性,雖然依法但又更多的是用作政治用途,像是那個一下子就被死刑執行的鄭捷,這一點我也是覺得應該要改正的,此外提到公益團體如果被解散,捐款會被充公的問題,雖然捐給了公益團體,就是公益團體的錢了,所以國家拿走也是可以的嗎?也就是因為不合法被解散,是不是應該充公?我的看法是最近一段時間的捐款也許應該返還,畢竟不是大家都知道該團體有問題可能會被充公,如果知道了應該就不會捐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