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4日 星期一

政一B林庭伊(6)補


姓名:林庭伊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7

【標題】普悠瑪司機跨日超時工作17小時 勞動部:調查沒有轉彎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10-31/160129

【發稿時間】2018.10.31 11:34

 【內文】

  台鐵普悠瑪翻車釀成嚴重傷亡,事件發生後,職安署曾對外表示,尤姓司機出勤紀錄並無違反勞基法;但30日又指尤男1112日跨日上班達17小時41分,勞動部認定超時工作,被外界質疑調查轉彎。對此,勞動部強調,他們是依照進度、時間、證據逐步做出勤進度比對和調查,沒有外界誤解轉彎的情事。

  立院衛環委員會今天(31)邀請交通部、勞動部就「台鐵普悠瑪號出軌事件檢討及改善台鐵勞動條件」進行專題報告,職安署長鄒子廉在會前受訪時說,普悠瑪事故發生後,勞動部在第一時間派勞動檢查員調查尤姓司機近日出勤紀錄,當時也說明會檢視近6個月的出勤情況,在2224日派人檢查出勤紀錄,調查後發現,1011日、12日因台鐵大改點,進行排班工作,尤姓司機在11日早上7點上班到下午545分下班後,緊接著當天晚上1143分又上班,按照勞基法規定,即便是斷班的情形,跨兩曆日造成工作達17小時41分,仍屬違法。

  至於台鐵普悠瑪、太魯閣啟用雙駕駛,是否會成為駕駛過勞?鄒子廉說,勞動部將與交通部進行了解,台鐵人力已緊縮狀態,若是雙駕駛又會擔心其他駕駛的排班更加緊湊;他強調,勞動部對於雙人駕駛樂觀其成,但必須符合勞基法的前提。

【相關憲法條文】

153: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第154: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

30: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34: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35: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心得評論】

  從普悠瑪事件來看,雖然過勞並不是此事件最大主因。但根據此新聞明顯可得知台鐵對於此事件有勞工超時工作的問題。勞工之間常常會因為更換班次或是臨時補班等造成工作時數的超時,像是此新聞提到的因為台鐵改點,而造成一天之內休息不到11小時就上班得情形,不符合勞基法第34條中提到: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即使是斷班也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對於超時工作,並不少見,在台鐵因為人力短缺,新聞中提到要是雙駕駛又會擔心其他駕駛的排班更加緊湊。勞基法的明文規定,其實也不免來自於憲法,根據憲法第153: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可見對於勞工的基本權利應該制定法律保障,且對於勞基法是否確實實行,更是政府與人民需要把關的。

  因為重大事件,我們發掘問題。對於像是普悠瑪的翻車,我們引申出勞工超時的問題。其實勞工超時並不是只有在重大事件才會出現,是一直存在的。對於台鐵的人力短缺,也應該以勞基法為前提進行排班,進行改善,增進人才招募,也才能確實杜絕超時工作引發不好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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