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6日 星期日

政一b 鄭喬尹(12)


系級:政一B
學號:07114245
姓名:鄭喬尹
【標題】
鼓勵內部揭弊 保護吹哨者工作權
2018-12-16 02:56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賴佩璇/台北報導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3539635
【內文】
各方關注的「揭弊者保護法」,法務部廉政署完成將公部門、私人企業合併訂專法草案,內容重點包括保護揭弊者工作權、鼓勵內部人檢舉,官員指出,專法可望有嚇阻作用,鼓勵內部熟知詳情者舉發,並提出一刀斃命的證據,若為公益目的揭弊,可免除洩密等責任,草案預計本周報行政院審查。
廉政署長朱家崎表示,這項立法將有助政府及早並正確的發現危險,降低公共事故的發生或避免損害的擴大。
對揭弊者保護法投入甚深的檢察官陳瑞仁指出,以普悠瑪號事故為例,如果台鐵內部包括維修人員、司機、甚至主管都知道許多問題存在已久,為何沒有人願意出面揭露?如果早有此一立法,或許就可鼓勵內部人早點預警,避免更大危害的產生。
為鼓勵「吹哨者(Whistle blower)」勇於揭露不法,廉政署完成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共廿條條文,立法目的在提供安心吹哨的保護措施,鼓勵及保護揭露影響公共利益不法資訊者,以有效打擊政府與私人企業內部不法行為。
草案規範的揭弊範圍,公部門著重貪汙等重大犯罪,私部門以「公益揭弊」為主,如食安、環保或金融弊端等,與民眾息息相關的項目皆列入揭弊條款。
廉政署表示,公私合併版本的揭弊者保護法最大重點在保護揭弊者的「工作權」,確保揭弊者經濟生活不受影響;如在揭弊行為後工作受影響,機關主管或企業需證明是因其他正當理由對揭弊者調職或解職,否則將被認定違法。
廉政署指出,若揭弊者遭受機關或公司降調、減薪、解職、懲處等不當對待,可依法請求回復,另可請求精神慰撫金、訴訟律師費、待業補償金等賠償;另對私人企業訂有「好聚好散」條款,若揭弊者與雇主不願再相見,雙方可向法院請求合意終止勞務契約,但雇主需支付三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待業補償金。
此外,揭弊者若原本也是共犯,或吹哨後有安全之虞,可準用證人保護法,並擴及家人、配偶等生活密切之人。
廉政署表示,吹哨、揭弊是一刀兩刃,若遭惡意利用,會讓公私部門噤若寒蟬,為避免揭弊法成為「黑函文化」保護傘,草案法條規範,憑空杜撰、虛偽不實,或遭誣告、偽證罪判決有罪,不在保護範圍內。
法務部二○一二年即著手研擬揭弊者保護法案,歷時六年,原本以「公部門」為主,期間因各方建議納入「私人企業」揭弊,行政院去年要求法務部重新研擬,提出「公私合併」的專法版本;目前立法院也有藍、綠及時代力量等各陣營提出的相關法案版本。
【相關憲法條文】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評論】
若通過吹哨者法案,將對社會許多現況如:食安等議題有所助益,原本那些有可能因揭露公司之不法情事而丟失工作的員工,在工作權受到保障之情況下,不必在擔心自己可能會失去生計乃至影響到家庭等等,但對於揭露者工作權保障之範疇僅限於不使之丟失工作,對於該法案完善之程度有待考驗,如職場上上對下之權力不對等,揭露者能否是匿名,整個司法機構能否保障當事人,而不使之在職場上遭受霸凌及私底下精神上的迫害,對此政府法案不應僅限於工作權中基本保障而是進一步保障其有個友善環境等等,希冀此法案之通過能使更多人站出來揭露職場,官場之不法情事讓台灣社會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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