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古馨怡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4
【題目】
「帶你去夾娃娃」 9歲女童遭拐走再去汽車旅館性侵
【內文】
檢警調查,羅男(57歲)7月中旬先是在桃園區某夾娃娃機店發現女童,見她對機台內玩具很有興趣,上前攀談後還留下她家裡電話號碼,幾天後就大膽用手機打過去,並佯稱說要帶她去夾娃娃,女童並天真赴約。
羅食髓之味,利用女童年幼性自主意思與判斷力皆未成熟下,幾天後再度打電話約她出去,這次更變本加厲直接開車到汽車旅館,一進房間就脫掉自己全身衣褲,女童嚇到叫喊不要,還用力踢腳抵抗說「我會痛你不要再弄我了!」最終仍被羅性侵2次得逞。
直到女童母親發現家裡市話有陌生來電,問過女兒才知道她遭羅男性侵,立刻帶到醫院驗傷報警提告;羅到案表示知道女童未滿14歲,也坦承有親吻她臉頰,並載到汽車旅館管等,但性侵部分卻含糊其辭交代不清。
女童指證歷歷,母親也說案發後女兒精神異常,還曾向她淚訴事發經過,並表示羅的大腿上有刺青,經勘驗也確認無誤,另醫院驗傷報告指出女童下體有撕裂傷。
檢方並調閱通聯紀錄,發現羅確實有用手機打電話到女童家約她出來,而羅遭逮後隨即被檢方向法院聲押獲准,檢察官偵結認定他罪嫌重大,依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嫌起訴他。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
第 222 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罪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第 225 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心得評論】
目前興起之夾娃娃商店,缺乏店員管理,容易讓意圖不軌之人趁機拐騙年少兒童,這也已不是第一起案件,政府應重視這社會問題,杜絕犯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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