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 星期四

政四A 張孟頴(13)

【標題】孟加拉穆斯林強暴女高中生 法院以文化不同判無罪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2650527
時間:2018/12/22
【內文】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位於法國的一名孟加拉難民2015性侵一名少女,法國法院近日因文化不同為由,宣判男子無罪。
根據《WND》報導,法國一名18歲的孟加拉難民,曾於2015年犯下兩起性侵案件,在第一起事件,他與16歲的受害者,同樣就讀法國聖洛(Saint-Lô)的一所高中,某日,他性侵這名少女,不只親吻她更觸碰她的下體,少女趕緊離開房間,並向師長報告。少年遭捕,遭判緩刑2年。而女子因受到打擊試圖自殺,病住院一周。
男子雖因性侵遭判緩刑2年,但4個月後,他又因性侵罪遭警方逮捕。這次,法國法院卻宣判他無罪,理由是孟加拉與法國之間,有不同的文化規範。一名專門調查孟加拉難民對此表示,在穆斯林占多數的孟加拉國的男性文化中,「女性被降級為性對象。」
聖戰觀察總監羅伯特史賓賽(Robert Spencer)表示,難民的文化規範確實不同,曾有強姦犯引用可蘭經說:「異教徒女性可以合法地被用於性行為。」但是他也反問:「那麼為甚麼法國就不能執行自己的文化規範?」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
【其他相關條文】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心得評論
    雖然現在很多已開發國家在女性權利的保障上,在工作權、受教權、參政權等方面都與男性在同一個起始點,但是性暴力與性騷擾的問題依舊存在於社會之中。根據1993年聯合國大會所決議的「消除女性受暴力侵害宣言」中明白的闡述女性人身安全的損害,將阻礙全球的和平發展,針對全球女性在身體上與心理上受到的侵害與剝削,國家應當採取適當的措施以防範女性受到暴力侵害,保障女性身體自主權。換言之,女性的人身安全與身體自主權的保障是被視為基本人權也就是普世價值,法國法院不應該因為以文化差異為理由,宣判施暴者無罪,因為施暴者的行為是對受害者基本人權與人格的侵害,不但有違聯合國大會對於婦女權利保障的共同意志,也有損法國持續以來在兩性平權運動上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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