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0日 星期四

政一B 張語珏(13)

姓名:張語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1



標題:社會同情孝子賠千萬 法拉利車主:盼事件回歸理性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646499

發稿時間:2018-12-19 07:25



內文: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新北市一名在燒烤店上班的20歲林姓男子,與母親相依為命,16日清晨駕駛廂型車,一時恍神追撞停靠路邊的4輛法拉利,造成3輛受損、1輛碰撞到車牌,維修費用粗估將高達千萬元以上,其中車輛受損最嚴重的車主為知名整形診所醫師彭玉文。彭玉文今晨再度於臉書PO文,指自己非富二代,人生靠自己努力奮鬥而來,沒有苛責肇事者,也未與肇事者談賠償金,車禍後續一切交由保險公司處理,盼讓事情回歸理性。

車禍事發後,因社會輿論開始導向法拉利違停導致車禍發生,受害車主之一的彭玉文也備受壓力,彭玉文先在臉書上說,「很多時候,別人的過錯卻要我們來承擔苦果,就像被強姦的受害者還要遭受二次霸凌一樣。善哉善哉,這個世界就是這樣。」並且PO文說明事件發生的來龍去脈,強調差2公尺,肇事者撞的就不是4輛車,而是4條人命。

彭玉文今晨再度於臉書PO文表示,他的車正常停放白線沒有違停,車受損最嚴重,卻沒有苛責肇事者,也未與林男談錢,他的車有保險,一切交由保險公司處理。彭玉文說,多年來一直資助貧困家庭,朋友有難他也盡力協助,相信很多了解自己的為人可以作證,他如果有困難也樂意協助,「我不是富二代,人生靠自己努力一點一滴奮鬥而來。」

彭玉文指出,這件事很簡單,林男開車睡著了危險駕駛撞到他們的車,林男猛烈的撞擊力道而且沒有煞停連撞4台。彭玉文說,「設想今天如果是撞到人出人命呢?我是車被撞的受害者,我也很孝順,高堂父母多年來一直靠我奉養。請還給我們正常的生活空間,讓事情回歸理性的本源,辛苦了,謝謝各位。」


相關法規:

憲法
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0 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刑法
第 185-3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4 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
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1-2 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第 196 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心得:
從這件車禍讓我了解到,每個人看待這件事的角度不同,立場也就會不一樣,就像這件車禍的肇事者,是一名很孝順的兒子,為了分擔家計而疲勞駕駛撞傷停在路旁的跑車,損害賠償的費用高達上千萬,所以網友都同情他,認為他很可憐,甚至有網友留言,希望聽到車主可以不要求償。
我覺得很奇怪,如果今天是一位富家公子撞上的話,大家的說法應該就會變成:「啊他活該啦」、「報應」等等這種言論,那為什麼對這場車禍的同理心就這麼高。
我認為在這場車禍事件中,那個肇事者確實值得同情沒錯,但也不代表他完全沒有錯;而那些跑車車主雖然各個生活水準都是中上的階層,但這不代表他們所受到的侵害就比較小,還被社會的輿論用比較高的標準來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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