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7日 星期一

政一B 蔡忻芫(12)

【標題】
《病主法》明年1/6上路 可簽預立醫療「拒絕插管、流體餵養」
【出處】
ETtoday 健康雲

【發佈時間】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2018年12月16日 12:15

【內文】
人生最後自己決定!亞洲首部醫療自主權利法《病人自主權利法》將在明年1/6正式上路。民眾可依照自己的意願,事先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選擇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意願。
「母腦死,他決定拔管,自責害死媽....」、「尊嚴的走,不成為孩子與社會的負擔...」等倫常思維常常讓人內心糾結。台北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科長何叔安指出,過去「善終」一直是許多人不敢面對的禁忌話題,有些家屬甚至因此發生爭執,導致家庭反目、醫病糾紛。

「病人想善終,但家屬要求救到底」往往讓醫生陷於兩難,不救擔心變成醫療糾紛,救下去卻違反病人的意願。為落實病人自主善終,立法院於104年12月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衛福部也在107年10月3日公告「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及「預立醫療決定書」等相關配套法規。
何叔安說,該法是以病人意願為優先,包括明定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及極重度失智等臨床狀況判定基準,也同樣規範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醫療機構條件和「預立醫療決定書」內容,若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可依意願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另外,在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時,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規定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3大規定,包括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和「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原文網址: 《病主法》明年1/6上路 可簽預立醫療「拒絕插管、流體餵養」 | ETtoday健康雲 | ETtoday新聞雲 https://health.ettoday.net/news/1331750#ixzz5ZqxKMR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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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憲法條文】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157條: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相關法律條文】
病人自主權利法

【心得評論】
國家雖保障人民的生存權,但當其生命已是單靠儀器才得以延續時,這樣的生存狀態是不是該讓他解脫。大部分國家對於是否合法剝奪人民生命,是感到進退兩難的,因此才只有極少數國家能夠合法輔助人民面對死亡。

對任何生命個體而言,生於世上是由於父母的恩惠,並不是自己所能決定的。至少在生命的最終,人們可以做一回自己生命真正的主人,貫徹自己的生命尊嚴及選擇死亡的權利。在抵達生命的終點時,即便懷有絲毫的不安、忐忑,我相信這些選擇結束生命的人們,仍能帶著一抹安然而有尊嚴的微笑逝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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