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2日 星期六

政一B羅本信(13)

姓名:羅本信
學號:07114230
班級:政一B
[標題]:

蘇啟誠遺孀發聲明揭輕生主因:「不想受到羞辱」以死明志

[來源]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81220/3132328/

[內文]
我駐日本大阪辦事處前處長蘇啟誠今年 9 月輕生,至今將滿百日,對於外界將蘇啟誠輕生原因指向假新聞肇禍,蘇啟誠的遺孀今(20)日發出聲明,強調蘇啟誠沒有憂鬱症,遺書也未提假新聞造成他的壓力,而是在完成上級交代的檢討報書後,在開會前一天,表明「不想受到羞辱」,以死明志,也請社會各界還給家屬平靜、安寧的生活。對此,外交部則表示尊重家屬。

蘇啟誠遺孀今日接受《東森新聞》專訪,並發出書面聲明如下:

近日自地方法院對日本燕子颱風關西假新聞做出判決後,部分政治人物、媒體有不當批評擊恣意誤導模糊事實真相,損及我的先生、我們的父親大阪辦事處故處長蘇啟誠的名譽,我們家屬必須澄清如下:
1、蘇處長絕無憂鬱症。
2、遺書之內容只有我們家屬看過,其中並未言及假新聞造成之壓力,而是在完成上級交代之檢討報書後,開會之前一天,表明「不想受到羞辱」之遺言,以死明志。
3、家屬手中有保留其手機之通聯記錄及手寫遺書,外界諸多說法,是刻意誤導視聽,且有卸責之嫌
4.我先生、父親是不願意他一輩子盡心、盡力所從事之外交工作,引以為傲之外交官職業生涯,在最後蒙受他人強加之汙點,因而選擇自裁捍衛自己之名譽。
我們家屬無奈、心痛,只有尊重他的選擇,也請社會各界朋友還我們家屬一個平靜、安寧之生活,讓我先生、父親能清白無憾,安心在天上做一個快樂的神仙。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

第 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心得]
言論自由著實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則將撕裂社會。新聞中的主角蘇啟誠先生自殺的動機為何已不而知,
  

 


但能確定的一點是假新聞的威力著實驚人,能以假亂真,混淆大眾的視聽。當務之急並非爭功諉過,互相推卸責任,也不是訂定一個防範假新聞的法規卻有箝制言論自由的嫌疑,當務之急是應盡速指示國防部的網軍部隊、網路警察和民間的資安專家共同針對中國的假新聞做出防堵和追蹤,並提高罰則,殺雞儆猴,才是現在政府應該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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