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2日 星期六

政一B 陳佳愉(13)

姓名:陳佳愉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2

【標題】觀點投書:影劇界說不出口的#MeToo
【出處】https://www.storm.mg/article/735485
【時間】2018-12-22 06:00
【內文】
十二月發生的演藝界疑似性侵事件,再度讓人看到女性說「不」有多麼的困難。勵馨基金會多年的實務經驗發現,在權力差距越大的工作場域,權勢性侵的機率就越高。依照我國刑法228條規範,當兩造雙方因為年齡、金錢、權力、身分、社會地位不對等的關係,即便雙方皆為成年人,都有可能造成一方無法輕易說「不」而造成權勢性侵的可能性。
校園老師與學生的關係,醫院中醫生與護士、病人的關係、企業裡老闆與員工的關係都有可能是權勢性侵容易發生的地方。在影劇界當中,導演與製作人分別站在演藝界的最頂端,製作人是整個影劇產業中最重要的位置,包含資金統籌、廠商合作甚至贊助洽談等等,製作人都用有最終決策權,電視電影拍攝完畢後的版權歸屬、安排上映等等都是製作人的權力範疇,無怪乎美國的#Metoo運動一開始便是揭露好萊塢名製作人哈維·韋恩斯坦(Harvey Weinstein)的性侵惡行。
而導演則是整部電影中最重要的角色,從演員的選角走位、演出服裝的確認、音效燈光的執行等等,都是導演的權力範疇中,因此在演藝圈中,許多新進的演員歌手都需要去跟導演與製作人「拜碼頭」,就是因為導演與製作人在整個娛樂產業中所佔據的地位非常崇高且不可被撼動。

影劇界的權勢性侵樣貌
影劇界的工作型態與一般朝九晚五的工作型態很不一樣,影劇界的工作型態採取專案式的合作模式,在影片的前置時期,製作人負責資金統籌,因此哪一些廠商可以贊助,哪個劇本要被拍攝,哪間製作公司將被雇用,哪個演員一定要演出,製作人都有辦法「動手腳」,當製作人提出性邀約時,除了「好」與「不好」之外,拒絕對方會不會讓我失去專案,失去專案後怎麼跟公司交代,公司如何看待我等等的想法都會直接影響到權力較低的那一方。
在影片製作期中,導演則是整個劇組的中心,導演要求拍攝時間在半夜也都不奇怪,對一般朝九晚五的上班族覺得半夜的會議很奇怪,在影劇界卻是習以為常的事情。當拒絕導演時,演出畫面的減少、換角的風險都會成為說不出口的因素與原因。
因為影劇圈特殊的工作型態, 導致影劇圈裡面的權力差距過大,也是造成影劇圈容易發生權勢性侵的原因。 根據勵馨掌握到的消息,在影劇圈裡甚至有傳出不能討論、發布任何跟豆導有關的相關消息在任何人的社群網絡裡。說不出口的#MeToo,其實不僅只是個人,是整個娛樂產業都說不出口。

重視#MeToo的聲音
勵馨整理過往發生影劇界的性侵案件,發現有些關於性侵害的迷思依舊尚未被突破,勵馨整理如下:
受害者目的被質疑
在整理的過程中,我們發現社會大眾會有下列說法「導演跟她約在半夜,她怎麼可能不知道要發生什麼事情,一定是…」或是「是不是和解金喬不冗才選擇爆料阿…」這樣的話語對於受害者而言都是二度傷害,對性侵的受害者而言,鼓起勇氣選擇站出來要面對的不僅只是加害者個人而言,她要面對的是整個體制鋪天蓋地的反對,不管是學生、護士或者是演藝人員,他們要面對的往往是體制的反撲。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該做的事情不是譴責受害者,讓對方受到二度傷害,而是在司法結果出來之前,選擇陪伴弱勢的一方,聆聽對方的聲音。

加害者謊稱「交往」來掩飾「性侵」事實
加害者在接受媒體訪問時,常常會用「酒醉印象模糊」、「情侶關係」、「兩情相悅」來為自己的性侵犯行開脫,勵馨細究這些說法,其實都是為要爭取在法庭上無罪的假象,法官在判刑時,會依據被害人是否表達不願意,加害者行駛暴力程度,加害人是否已取得被害人原諒等情形去判刑。

因此勵馨認為影劇圈的名人為何要強調「兩情相悅」的重點是在爭取無罪,並將責任全部歸咎於被害人。這些說法其實都是錯誤的,並且重複加強了性侵迷思,性侵害的本質是權力不對等下,弱勢方被強勢方進行了非合意的性行為,情侶關係、兩情相悅的狀態下依舊會發生非合意的性行為。法官在判刑時,其重點會放在是否取得受害者的原諒、傷害的程度、權力的差距去做判斷。因此勵馨呼籲,一旦傷害對方,最重要的是取得對方的原諒,而非在媒體上喊話混淆視聽。

從影劇界的#MeToo反思台灣性侵文化
勵馨認為,性侵文化是這個社會女性依舊無法輕易說出口的原因,性侵文化咎責受害者為什麼沒有說「不」,當性侵事件發生後,我們開始譴責受害者是不是衣服穿太少,為什麼沒有保護自己,為什麼喝太醉,這些為什麼…都在一次的指責受害者為什麼沒有說「不」。因此性侵事件一旦發生,加害者透過「兩情相悅」的手法來為自己脫罪,來證明自己沒有收到對方的「不」。
要改變指責受害者的性侵文化,除了正視受害者說「不」的權力之外,更重要的是翻轉性侵迷思,理解性侵害的本質是「在沒有經過對方的同意下,強迫對方進行非合意的性行為」。因此性侵害的本質是沒有取得對方的「同意權」,與是否為情侶關係、熟識關係無關,在未取得對方的同意下發生性行為,就有可能是性侵害。
勵馨呼籲,要避免成為相對人有下列可以注意的事項:1.取得對方的同意權,不管是口頭上的同意,肢體上的表達,總遮清楚確認對方是否有意願 2.只要對方在進行的過程中有一絲一毫的跡象顯示出不願意時,記得尊重對方的身體自主權,停下來再度確認對方的意願可以保障自己,以免被對方認定是性侵害。3.避免錯誤的想像,長久以來我們受到錯誤的性愛迷思腳本影響,認為對方說不就是要,或是半夜與你回家就是會發生性行為,這些都是錯誤的想像,避免錯誤的想像,確認且尊重對方的意願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相關憲法條文】
第二章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章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第二章 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相關法律條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犯第一項各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及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判決有罪確定者,除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外,適用本法關於加害人之規定。
<刑法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心得評論】
自18世紀起,女權主義受到重視,某些思想家開始提倡女性教育、平等,甚至是參政權。但即便到了現在這個開放的社會,女性權利仍常常被忽略,許多政府透過立法保障女權,但社會的價值觀卻無法輕易被改變,而價值觀正是其中影響最深的一環。
近幾年性侵害事件頻傳,無論在國外或是國內,只要看到新聞大家就輿論紛紛,但總是過不久後就不了了之。即便有法律的保護,但就像這則新聞所述,女性的性自主權時常受到侵害,但卻無從向他人開口坦誠、擔心別人投以異樣的眼光。
每次看到這樣的新聞我總是會想,要是類似的事情發生在自己身邊我會怎麼處理,如果我的家人或朋友告訴我他所受到的傷害,我要找到什麼途徑讓他安心、要去哪裡找到這些方法?許多受害者之所以沒有訴諸法律,大多是為了維護尊嚴,為了不要被社會輿論淹沒。新聞所能提供的面向及內容畢竟有限,當社會再度傳出性侵害事件時,不該再有「那是別人家的事情」的想法,也不是用幾句諷刺的言語帶過,而是深思事情發生的原因,以及了解受害者心理承受的不安與壓力。
女權,每隔一陣子就會被提起一次,但高喊著女性主義和權力的立法者,往往忽略這其中最重要的一環,改變社會價值觀固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只有口號沒有行動,就算婦女或女性在其他地方受到保障,仍是兩性天秤中處於弱勢的那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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