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7日 星期一

政一B 許詠晴(12)


姓名:許詠晴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2

【標題】關西機場造謠者找到了,法院認「不足使民眾心生恐慌」判無罪
【發稿時間】2018/12/15
【出處】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0210,社會,李秉芳
【內文】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法院認為,警方未提出有任何聽聞者因謠言而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難認定游姓大學生行為有何影響公共安寧,不符《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要件,舉證不足,裁定不罰。

今年94日燕子颱風襲日,導致日本大阪的關西機場關閉,有名網友96日在PTT旅日版發文,指駐日大阪辦事處態度差,台灣旅客靠中國駐日使館派出的巴士才脫困,此文經媒體報導後,對大阪辦事處的批評大量出現,大阪辦事處處長蘇啓誠疑似因為壓力輕生,事後證明中國並未派出巴士,貼文是假消息,警方循線找到發文的大學生後,法院判決其無罪不罰。另由於警方未於時限內提抗告,全案已確定。

《聯合報》報導,網友「GuRuGuRu96日在PTTJapanTravel(旅日)版發文,指他搭乘中國駐日使館派出的巴士從機場脫困後,打電話請大阪辦事處提供住宿、交通等協助,卻被拒絕,冷眼相待。這篇貼文引爆民眾不滿,各界紛紛批評駐日代表處辦事不力,包括駐日代表謝長廷的臉書當時都被批評留言灌爆。

61歲大阪辦事處處長蘇啓誠914日清晨於大阪官邸輕生,遺書中提及,「關西機場關閉期間,對滯留台灣民眾的處理飽受批判,感到相當痛苦。」被外界視為因備受批評感到壓力過大而輕生。

事後經過追查,包括連關西機場都出來說明,證實中國使館並沒有派專車到機場接送旅客,PTT貼文是假消息,雖然許多網友要「GuRuGuRu」出來說明,但他沒有回應,警方後續則透過IP位置,查出「GuRuGuRu」是台北大學游姓男大生的帳號並且約談到案。

游男表示,這個帳號並非他申請,但曾在PTT網站租屋版貼文,而文中所留電話是他的,可能是別人看到他的資訊,用這個帳號至PTT網站轉發。但警方不相信,仍依將他函送戶籍所在地的南投地方法院審理。

法官從「GuRuGuRu」前後貼文追查,包括租屋、買手機、埔里地址等資訊,且游姓男大生830日至912日在大阪旅遊,確認游姓男大生就是「GuRuGuRu」。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規定,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中央社》報導,法官根據警方提出的相關資料佐證,認定游姓大學生散布謠言,謠言雖引發使用PTT的民眾熱烈討論,並由新聞媒體在電視、網路廣為報導,但對當時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的民眾而言,既未身處大阪,謠言自不足使民眾心生畏懼或恐慌。

根據裁定書指出,先不論《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射程」是否及於在日本旅行者,縱然身處大阪的台灣民眾,以當時客觀情況,就算未獲駐日代表處協助,至多等待時間拉長或需自行找尋飯店住宿的不便而已,非生命已遭急迫威脅,難認定聽聞者會心生畏懼或產生恐慌。

而警方未提出有任何聽聞者因謠言而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難認定游姓大學生行為有何影響公共安寧,不符「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要件,舉證不足,裁定不罰。

對於此判決結果,《中央社》報導,刑事局偵九大隊大隊長林建隆則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他說明,在案件發生後,因屬社會矚目事件,刑事局依權責,查證貼文者真實身分外和相關網路貼文等資料,經彙整後,依違反《社維法》函送給南投縣警察局查處;刑事局未約談行為人,是交由行為人所在地的警局進行約談,並由當地警局函送法院。

他指出,刑事局蒐集資料後,認定為不實訊息,且可能影響公共安寧秩序,才會依違反《社維法》,把案件函送給南投縣警察局查處,刑事局並無管轄權。他也重申尊重法院判決;至於警方未於時限內提抗告,這部分則交由當地警局決定。

《自由時報》報導,駐日代表謝長廷則表示,他在上月蘇處長過世兩個月的時候,向司法機關提出檢舉,後來發現對方是一名大學生以後,就沒有再進一步追擊,他自己是讀法律的,要找一個比較重的法條很簡單,但最後以以最輕的罪嫌控告他,只是希望知道他是誰,因為他在PTT裡已被禁止發言,他也都不出來面對,捅了那麼大的樓子,鬧出人命也不出來解釋,經過法院調查確定就是這名男大生。

謝長廷表示,照男大生說法,如果他10日才離開關西,不可能在94日被困在關西機場,被困在關西機場的是4日要回台灣或剛入境的人,男大生也否認打那個電話。謝長廷認為,社會有必要在此事上學到教訓,網路的一篇文章,也不知道這人是誰,大家就生氣攻擊、癱瘓代表處,這是不應該的。

不過這也證明蘇處長在過世的前一天,他還去找律師要找出這個人的通聯記錄,現在總算還他清白,因為根本沒有這通電話,這個都是假的。

而立委管碧玲則在臉書上對判決表示不滿,直言這是「輿論殺人」無罪,而且因為游姓大學生涉及的《社維法》,就算判決也僅有幾個月徒刑,因此無法調閱通聯紀錄,至今仍無法得知他是否真的有打電話到駐日代表處尋求協助。
【相關憲法條文】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2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法律條文】
63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心得評論】
社會上因散播不實謠言所引發的爭議或恐慌已不佔少數,例如2013年印度的踩踏事件,總計造成115人死亡,當時約50萬信徒前往一座寺廟朝拜,一些人試圖插隊,於是開始散播「橋快要斷了」等不實謠言,隨即引發恐慌導致踩踏慘劇。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言論自由固然是需要受到保障,但人民的權利與公共利益、國家安全該如何平衡是政府面臨的首要難題。再者,文中提出法院裁決認為「謠言不足以使民眾心生畏懼或恐慌」而判處男大生無罪,但我認為就算不足以造成多數民眾心生恐慌,但事實卻造成了蘇處長的死亡,一個人的生命是何其珍貴,斷送一條寶貴的生命卻不用負任何責任,這是讓我覺得最不平的地方,雖不致要修法之類的,但肇事者不僅沒有登門致歉,事後更無悔意還扯謊,相當不可取。現如今假新聞遍布,培養人民媒體識讀的能力、提升媒體自律,讓謠言不再傷害人,是台灣現在最重要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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