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德文延
學號:03111120
【標題】民法保障同婚 正方籲將心比心反方憂民眾難接受
【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811040078.aspx
【時間】2018/11/04
【內文】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4日電)民法保障同性婚姻公投意見發表會今天登場,正方代表立委段宜康指出,大家應將心比心,心中有愛都應受民法保障,反方則認為,修改民法會對民眾日常生活造成困擾、社會難接受。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針對公投編號14號的「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意見發表會,正方代表為段宜康,反方則為曾品傑。
段宜康在第一輪發表指出,用民法保障同性婚姻,反對者稱同性婚姻會破壞家庭價值,也認為正常兩性關係應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但若是因同性婚姻屬少數就代表不正常,台灣社會的新住民、原住民也都是少數,難道跟新住民、原住民結婚就是不正常嗎?
段宜康表示,有反對者稱同性婚姻不具自然生育可能性、不利於台灣家庭延續、人口發展,但什麼時候自然生育變成成就婚姻的必要條件、台灣的少子化跟同性婚姻合法又有什麼樣的科學根據。
段宜康拿出各國生育率比較圖指出,圖中生育率前20高的國家都是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生育率通通比台灣高。他也指出,法國及比利時讓同性婚姻合法後,近年生育率都往上升,台灣的同性婚姻不合法,從2000年至今生育率下降了30%以上。
反方代表曾品傑則表示,同性二人的永久結合關係及共同生活權益保護應用婚姻以外其他形式保護,現行民法婚姻章使用不少指稱男女結合的婚姻結婚用語,若能保留並用其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不僅可尊重目前絕大多數家庭現況,又可適度保障同性結合、少數群體的法治需求。
曾品傑舉例,立法者在民法上是以生理上的一男一女結合作為法治預設基礎,一味變動富有人文及文化意涵的稱謂用語是沒必要的,生理性別既然不會因為國家承認社會性別或是心理性別而消失,這些具有生理性別意涵稱呼、稱謂都應該繼續維持不動,才不會造成廣大人民困擾,否則嫁女兒時說女婿是女的,台灣一般百姓難接受。
段宜康在第二輪發言則批評,曾品傑稱法律修改日常稱謂也會更改,但那完全是兩回事,法律規定的稱謂叫做父、母,但在生活中當然是叫爸爸、媽媽等,就算出門要介紹太太,也不會對別人說「這是我的妻」。
段宜康表示,在看平等權中最害怕的一點,就是跟大家講說「我保護你了你也有,但不能跟我一樣」,這比美國種族隔離的時候還要惡劣,反同婚團體所說的專法連同性「婚姻」都沒有,等於種族隔離時黑人連候車亭都沒有,只能坐牛車,要保障同性的生活,這不叫歧視什麼叫歧視。
段宜康指出,每一個人都有權利爭取本來就應有的權利,每個人心中只要有愛,都應該享受到民法的保障。
曾品傑則在第二輪發言時指出,不管黑人、白人、台灣人都應受法律保障,同性結合在台灣當然是家庭,但針對同性二人另用婚姻以外型式或是另立專法來保障,是對社會衝擊較小的做法。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
【心得】
最近因同性婚姻及同志教育公投,挺同和反同兩方的對立好像越來越明顯了,甚至可以在電視上看到愛家公投打廣告。經大法官釋字748號後,我國同性二人婚姻的自由勢必要立法保障,但我對於反同方稱立專法是「尊重目前絕大多數家庭現況」感到疑惑,同性婚姻為什麼會損及異性婚姻?此後幾天都有公投的電視發表會,希望反同方能夠拿出外國實例或具體的根據說明同性婚姻通過後究竟對社會造成什麼負面影響,而非以他們自己所想像出來的未來作為論點,比方愛滋病氾濫或是子女接受同志教育後會改變他們的性傾向,也希望反同方瞭解同志教育並不是引導學生特定性傾向,而是讓學生瞭解並學會尊重,這也是反同方所擔憂的「子女會被霸凌」的防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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