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5
【標題】
為何愛家公投一定要讓同志結婚「另立專法」?呂秋遠揭公投文字遊戲背後「滿滿的歧視」
呂秋遠 2018-10-29 風傳媒
https://www.storm.mg/lifestyle/580424#_=_
【內文】
說實在話,任何公投都不能改變明年五月以後,同志就可以結婚的事實。不論兩好三壞的投票結果如何,唯一影響的結果,或許是民進黨主控的立法院,是否願意將同志婚姻設於民法或另立專法而已。所以,如果有人反對同志結婚,是因為你的宗教說,只有一男一女能結婚,因而想去領取公投票反對同志結婚,那麼還是省省力氣為當,那天去郊遊踏青都好,免得發現最後還是一場空。
那麼,這幾場公投大家究竟在爭取些什麼?爭取同志結婚的自由?當然不是,爭取的是一個不被歧視的機會,我甚至不敢說「平等」,只敢說「不被歧視」。因為就像是黑人的權利「等同於白人」一樣,意思其實就是不一樣。有婚姻制度,異性戀不一定就想結婚,為什麼會認為同志有了這項權利,就會想要趕快去登記?或許明年五月以後,波瀾不興、文風不動,大部分的同志可能對於登記結婚,還是興趣缺缺。
重點是,這個社會如何能從「我把你當人看」,轉變為「你本來就是人,不需要我來評價」的狀態。當人看,意思就是「你還不是人,但是我同意你暫時是人」。放在民法,才會是人,另立專法,就是把你當人。就像是黑人在過去不能跟白人在同一所學校上課,但還是可以上課,這是一樣的道理。你可以結婚,但是不能如「正常人」一樣,在同一套制度之下結婚,這不是很令人沮喪的看法嗎?
所以,這次的公投,重點不在於結婚啊!先不說「同志可以結婚」已經是確定的事情,根本不會因為公投而被推翻,重點是,台灣這個社會,不歧視同性戀嗎?
當某些人與團體,而且為數不少,仍然認為同性戀會下地獄、噁心,看到兩個同性牽手,就認為想吐(那麼看到幼稚園小朋友怎麼就覺得世界和平?)叫囂著所有的性罪惡都是同志引起、娘娘腔很噁心、不化妝不能出門、把同性戀當成髒東西。這種情況比比皆是的時候,同性婚姻怎麼能不入民法?
這場公投,投的不是婚姻,投的是平等,真正的平等,為了跟我們一模一樣的同胞而投。改變歧視、性別平等教育的普及,就是靠這一票了。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
第 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釋字第 748 號
<世界人權宣言>
第1條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第7條
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防止違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視及煽動此種歧視之任何行為。
【心得】
前陣子在拉連署的時候,幾個好朋友就問我:「咦?不是釋憲過了嗎?為什麼還需要公投?」釋憲內容是確保同志能在釋憲後2年可攜帶證件至戶政機關登記,但沒有說該改民法還是另立專法。本次公投的正反兩方就是為了這個在爭執。
有些人認為修改民法所消耗的立法資源太多,立訂專法比較省事。然而先前法務部去德國考察他們婚姻平權的推動過程,德國也說要是重來一遍,他們不會選擇立專法。
德國早在2001年,就通過專法的伴侶制度;但相關保障卻不比異性戀伴侶獨享的「婚姻」地位,在共同領養與稅務問題上,也存在著制度上的差異。《同性伴侶法》終在2016年廢止改為權利義務平等適用於異性戀與同性戀的婚姻平權法制。
許多國家也先後放棄專法回歸民法,那為何台灣已經知道這樣的過程還不直接修改民法?
很多人會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也都是特別法,既然兒少、身障者可以用特別法保護,為什麼同性戀就不行?但是兒少、身障者的所有權利,在民法裡都「還是完全適用」,並未被排除;而且特別法是讓他們得到「更多」的福利及保障。
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如果立定專法會給予同性戀和異性戀一模一樣的權利,那為什麼不直接修改民法?如果給予的權利不一樣(沒有比異性戀好),那立專法就是歧視,入民法是人權。既然是人權,就不應該拿來公投。
不管如何,我回家的票已經買好啦,兩好三壞,投出幸福未來,靠你我的力量,一起用一張票,圓一個家!
為何愛家公投一定要讓同志結婚「另立專法」?呂秋遠揭公投文字遊戲背後「滿滿的歧視」
呂秋遠 2018-10-29 風傳媒
https://www.storm.mg/lifestyle/580424#_=_
【內文】
說實在話,任何公投都不能改變明年五月以後,同志就可以結婚的事實。不論兩好三壞的投票結果如何,唯一影響的結果,或許是民進黨主控的立法院,是否願意將同志婚姻設於民法或另立專法而已。所以,如果有人反對同志結婚,是因為你的宗教說,只有一男一女能結婚,因而想去領取公投票反對同志結婚,那麼還是省省力氣為當,那天去郊遊踏青都好,免得發現最後還是一場空。
那麼,這幾場公投大家究竟在爭取些什麼?爭取同志結婚的自由?當然不是,爭取的是一個不被歧視的機會,我甚至不敢說「平等」,只敢說「不被歧視」。因為就像是黑人的權利「等同於白人」一樣,意思其實就是不一樣。有婚姻制度,異性戀不一定就想結婚,為什麼會認為同志有了這項權利,就會想要趕快去登記?或許明年五月以後,波瀾不興、文風不動,大部分的同志可能對於登記結婚,還是興趣缺缺。
重點是,這個社會如何能從「我把你當人看」,轉變為「你本來就是人,不需要我來評價」的狀態。當人看,意思就是「你還不是人,但是我同意你暫時是人」。放在民法,才會是人,另立專法,就是把你當人。就像是黑人在過去不能跟白人在同一所學校上課,但還是可以上課,這是一樣的道理。你可以結婚,但是不能如「正常人」一樣,在同一套制度之下結婚,這不是很令人沮喪的看法嗎?
所以,這次的公投,重點不在於結婚啊!先不說「同志可以結婚」已經是確定的事情,根本不會因為公投而被推翻,重點是,台灣這個社會,不歧視同性戀嗎?
當某些人與團體,而且為數不少,仍然認為同性戀會下地獄、噁心,看到兩個同性牽手,就認為想吐(那麼看到幼稚園小朋友怎麼就覺得世界和平?)叫囂著所有的性罪惡都是同志引起、娘娘腔很噁心、不化妝不能出門、把同性戀當成髒東西。這種情況比比皆是的時候,同性婚姻怎麼能不入民法?
這場公投,投的不是婚姻,投的是平等,真正的平等,為了跟我們一模一樣的同胞而投。改變歧視、性別平等教育的普及,就是靠這一票了。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
第 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釋字第 748 號
<世界人權宣言>
第1條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第7條
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防止違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視及煽動此種歧視之任何行為。
【心得】
前陣子在拉連署的時候,幾個好朋友就問我:「咦?不是釋憲過了嗎?為什麼還需要公投?」釋憲內容是確保同志能在釋憲後2年可攜帶證件至戶政機關登記,但沒有說該改民法還是另立專法。本次公投的正反兩方就是為了這個在爭執。
有些人認為修改民法所消耗的立法資源太多,立訂專法比較省事。然而先前法務部去德國考察他們婚姻平權的推動過程,德國也說要是重來一遍,他們不會選擇立專法。
德國早在2001年,就通過專法的伴侶制度;但相關保障卻不比異性戀伴侶獨享的「婚姻」地位,在共同領養與稅務問題上,也存在著制度上的差異。《同性伴侶法》終在2016年廢止改為權利義務平等適用於異性戀與同性戀的婚姻平權法制。
許多國家也先後放棄專法回歸民法,那為何台灣已經知道這樣的過程還不直接修改民法?
很多人會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也都是特別法,既然兒少、身障者可以用特別法保護,為什麼同性戀就不行?但是兒少、身障者的所有權利,在民法裡都「還是完全適用」,並未被排除;而且特別法是讓他們得到「更多」的福利及保障。
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如果立定專法會給予同性戀和異性戀一模一樣的權利,那為什麼不直接修改民法?如果給予的權利不一樣(沒有比異性戀好),那立專法就是歧視,入民法是人權。既然是人權,就不應該拿來公投。
不管如何,我回家的票已經買好啦,兩好三壞,投出幸福未來,靠你我的力量,一起用一張票,圓一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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