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3
【標題】金正恩堵住了她們吶喊MeToo的嘴...人權組織揭露北韓女性困境:官員恣意姦淫女性,政府從來不管
發稿時間:2018-11-01
17:45 國際中心報導
出處:https://www.storm.mg/article/590157
【內文】
「人權觀察」10月31日發表〈你會在夜裡莫名哭泣:北韓女性普遍性暴力〉報告,披露北韓女性遭到官員性侵害的慘況與真相。在這份長達86頁的報告中,「人權觀察」指出北韓根本不處理官員性侵事件,也完全不理會或保護女性受害者,因此這些當權者實施性暴力幾乎不必擔心後果。接受調查的北韓民眾表示,「只要官員看上一個女人,她就別無選擇,只能順從他的任何要求,不論是性、金錢或其他好處」。
〈你會在夜裡莫名哭泣:北韓女性承受的性暴力〉(You Cry at Night but Don’t Know Why:Sexual Violence against Women in North Korea)訪談了54名脫北者(均在2011年金正恩掌權後離開北韓)和8名叛逃國外的前北韓官員。該報告記錄了違反意願的性接觸和性暴力,這在北韓甚至普遍到「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多位女性受訪者表示,包括黨的高階幹部、監獄和拘留所的警衛、警察、官員、檢察官和軍人都可能是性侵犯。由於北韓對性仍相當保守,許多受害女性擔心遭到污名化甚至報復,政府又缺乏有效的救濟管道,因此很少舉報性侵。
出外工作的女性,成了無良官員們的性玩具
北韓從1990年代後期開始,許多不必為政府服勞役的已婚女性選擇出外經商,成為家庭生計來源。但在這個瀰漫性別歧視、將女性置於從屬地位的國家,她們也因為外出工作而面臨性暴力的風險。來自兩江道、現年40多歲的前商販吳貞姬(Oh
Jung Hee)說:「只要他們想要,市場的保安或警察就會叫我跟著他們,到市場外的空房間,或者他們選定的任何地方。」
談到她在2014年逃出北韓前遭到性侵的經驗。「他們把我們當成(性)玩具,我們只能任憑男人擺布。」 她說這種事太過常見,男人根本不覺得自己有錯,女人也漸漸習以為常,只是「有時候,忽然之間,你會在夜裡莫名哭了起來。」
來自咸鏡北道,2014年逃離北韓的三十多歲前商販(Yoon Mi Hwa)在2009年嘗試逃往中國,但被抓回來後就羈押在清津集結所(jipkyulso)。尹美和說。每天晚上都有某個女人會被警衛帶出牢房強姦。有一個警察特別可怕,我後來得知他的殘暴是出了名的。每天只要有新的囚犯關進來,他就會找理由把某個在押者暴打一頓,讓每個人都知道你得服從他。
尹美和說:「咔嗒、咔嗒、咔嗒是我聽過最可怕的聲音。它是我們牢房房門被鑰匙打開的聲音。每天晚上都會有警衛來開門。我總是靜靜站著,假裝若無其事,盼望自己不是即將被警衛帶走的那一個,盼望來者不是那個人。」
「我的性命掌握在他手裡,所以他叫我做什麼,我只能服從」-朴英姬
同樣來自兩江道,2011年二度脫北成功的朴英姬(Park Young Hee),曾在2010年春天首次企圖逃亡時被中國遣返。秘密警察將她交由咸鏡北道茂山郡的警察局監管後,她曾被一名警察帶到附近看守所審問,被他亂摸且數次以手指插入陰部。她在中國時曾被賣給一個男人,這名警員便反覆要求她描述和那個中國男性之間的性關係。
朴英姬告訴人權觀察:「我的性命掌握在他手裡,所以他叫我做什麼、說什麼,我只能服從。我還能怎麼樣?我們在北韓無論做什麼都可以被扣上罪名,一切全看調查你的人如何認知或看待。」
「她們的聲音被金正恩的獨裁堵死了」
人權觀察表示,包括根深柢固的性別不平等模式,以及缺乏性教育或性暴力意識,都是造成這種慘況的原因。還有不受制衡的權力濫用、社會經濟變遷造成的貪腐惡化、缺乏法治、對性暴力受害者的污名化。人權觀察呼籲北韓政府應當承認性暴力問題,確保警察、檢察官和法院將性暴力視為犯罪,於適當時對舉報案件及時偵查起訴。政府應設立生殖健康和性教育課程,為被害人提供諮詢、醫療和法律援助等服務,以及協助女性克服社會污名化的方案。
人權觀察執行董事肯尼思‧羅斯(Kenneth Roth)說:「性暴力在北韓是一個公開、不受重視又受到容忍的秘密,北韓女性若認為有機會伸張正義,可能也會說『Me Too』,但她們的聲音被金正恩的獨裁堵死了。」羅斯表示:「北韓女性不應為了出門賺錢養活家人而面臨被政府官員或工作人員強姦的危險,金正恩及其政府應承認問題存在,採取緊急措施保護女性,為性暴力被害人伸張正義。」
2014年聯合國朝鮮人權問題調查委員會也發現,北韓政府實施有計劃的普遍、嚴重人權侵犯,足以構成危害人類罪。其罪行包括強迫人工流產、強姦和其他性暴力,以及對監所囚犯的謀殺、監禁、奴役和酷刑。該委員會表示,許多目擊者均揭露「對女性的暴力不僅發生於家庭中,在公共場合毆打、性侵女性也十分常見。」
【相關憲法條文】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10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24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第153條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
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第156條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相關法律條文】
《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第2條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第3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性騷擾防治法》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心得評論】
基於憲法與法律保障,我們權利不受到非法侵害與擁有救濟之權利,但在上述而言北韓這個獨裁的國家,對於不法性侵害與性暴力的法條與申訴請願無所保障;而政府也漠不關心,甚至帶頭起義,無樹立良好典範,仗勢權力欺人。然而,這些婦女只是為了養家糊口,卻遭到此種際遇,也無法提起損害賠償,或是將這些不法之徒繩之以法,都無能為力。
難道我們就只能坐視不理,那國際上所簽署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與《世界人權宣言》該何去何從,各國應對北韓採取應當的手段警告或制裁,使北韓政府能正視這些問題的存在與給予配套措施,加以施行法律訂定之。使身處在北韓的婦女,不在徬徨與害怕,哪天又痛遭毒手。而這些性侵害與性暴力在國際上的案例層出不窮,希望各國都能積極有所作為保障這些婦女的基本人權不受到非法侵害,與降低犯案率,而使這些仗勢權力欺人的權貴能繩之以法給予慘痛的教訓,不讓這些受侵害的聲音被埋沒,作出適當的配套措保護人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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