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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我不想死!替反悔失智婦安樂死 荷醫師被起訴
來源:https://health.udn.com/health/story/5999/3472557
發稿時間:2018-11-11 10:52
內文:荷蘭一名安養院醫生因為替失智症老婦實施安樂死而遭起訴,這是荷蘭2002年安樂死合法以來首例。
荷蘭檢方在聲明中表示,這名醫生替患者執行安樂死時,「並未謹慎行事」且已「越線」。當局9月間發現,醫生先讓患者喝下藥的咖啡,然後讓家屬按住老婦以注射致命的藥劑。
醫生表示,自己履行患者早先的安樂死請求,且礙於患者已失智,該婦女在安樂死過程中所說的話應不必裡會。檢方認為,患者的書面安樂死請求「不明確且矛盾」。
荷蘭安樂死評審委員會稍早的調查報告指出,「在她的預立遺囑中,這位女士寫道,『我希望時機適合時安樂死』。但她在安養院多次被問及是否想死,她說,『不是現在,情況還沒那麼糟糕』」。
安樂死評審委員會報告引用涉案醫生自己的證詞,「即使病人在那一時刻說過『我不想死』,醫生仍會繼續執行」。
檢方強調,醫生應該向患者求證是否仍想安樂死,老婦患有失智症的事實並未改變這個前提。
阿姆斯特丹大學衛生法教授李傑曼特(Johan Legemaate)說,患者的聲明必須足夠清楚,以便醫師知悉何時能執行安樂死程序,但對於是否包含醫生偷偷給患者下藥,將由法院判定醫生是否在合法範圍內行事。李傑曼特表示,晚期失智者安樂死案例很少,但這項起訴可能會使衛生專業人員更加謹慎。
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的倫理學家金姆(Scott Kim)表示,若荷蘭決定不起訴這起案件,會發出一個訊息,即如果病人無自理能力,醫師基本上可以為所欲為。「此案件應成為對他國的警告,荷蘭人似乎意識到,某些做法已經越界了」。
相關憲法條文: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安樂死一直是國際上普遍爭議的話題,由於關係到倫理道德,因此讓安樂死處於非常尷尬的位置。到底是要尊重所謂的人權呢?還是要尊重當事者的意願呢?
本文中的患者反悔進行安樂死,或者說:他當下可能不知道自己在做些什麼(罹患失智)。那麼這時候安樂死還得繼續進行下去嗎?若停止,已有一半的毒性藥物已經進入身體內,極難保證不會對身體造成永久損傷;但繼續執行呢?是否違反了患者本身的自由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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