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王政和
系級:政一B
學號:07114243
【標題】地方正副議長記名投票 大法官認定合憲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01740
【內文】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9日)做出「釋字769號解釋」,也就是認定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和罷免改記名投票是合乎憲法增修條文意旨。
司法院指出,釋憲聲請人雲林縣議會針對2001年7月16日修正公布的雲林縣議會組織自製條例第6條,提出釋憲,該條文指出議長、副議長選舉由議員以「無記名」投票互選或罷免,聲請人認為「修正為記名投票」有牴觸憲法疑慮。
大法官會議指出,記名投票規定,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所定由中央「以法律定之」之規範意旨;且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罷免,並非憲法第129條所規範,所以有關地方制度法對於記名投票的規定,自然也就沒有違憲問題。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29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心得】
此次的核心問題,如湯德宗法官於該釋字第769號解釋之不同意見書中所述,為「中央、地方權限劃分」問題。
但此次最大的問題,就是大法官近期受理重大議題之釋憲聲請,多從嚴,非按程序不可支制度。雖我國為法治國家,程序正義實屬必要,但許多重大議題,急需大法官之迅速解釋與釐清,以保我國人民之權利。然而,無論是監察院之前所提之「不當黨產委員會」釋憲聲請,或是諸地方行政區域所提之「年金改革」釋憲聲請,都是從嚴待之;反觀此次案件,按湯德宗大法官所言,「……乃從寬認定釋憲聲請要件,並未審查聲請人(雲林縣議會)是否及如何『行使職權』與『適用法令』……」
個人之心得,並未面對此次釋字第769號解釋之心得,而是閱畢湯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後,心裡異常澎湃,難解心中躁動,文中批判力十足,引經據典,雖然部分用詞有些不妥,但看完整整17頁後,教人爽快。無論世人對湯大法官之評價,其之思想與筆鋒,恐怕今後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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