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羅詠聲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06
【標題】少女想買二手中古手機 竟遭渣男拐騙上車性侵
【出處】 2018-11-11 12:25聯合報 記者王長鼎
【內文】
新北市20歲黃姓男子以假名「黃玥」在網路張貼販售二手行動電話訊息,以面談為由將未成年少女約出再騙上車,載至山區強制猥褻二次,還逼「打手槍」。新北地院認為黃男只為滿足一己性慾,且犯後仍否認犯行,日前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3年8個月徒刑,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在餐廳打工的少女於3年前在網路「便宜撿好康」網站上,看到當時化名「黃玥」黃姓男子留訊息販售二手行動電話,因少女有意購買,黃男藉口討論行動電話販售問題,要求見面詳談,成功約出少女,再以找有自動提款機的便利商店匯款為由,騙少女上車。
黃男將少女載至新北市泰山綜合體育場旁,見附近人煙稀少,立即露出本性,將車門反鎖,不僅強吻、強摸少女胸部還指侵,因有汽車經過,黃男耽心少女出聲求救,開車至更偏僻山區,二度強制猥褻,還強逼少女幫忙「打手槍」洩慾,並噴精射在其右大腿褲子及外套上。
被害少女嚇到不知道如何反抗,曾哀求自己已有男朋友,黃男還大言不慚表示,「妳有男友沒關係,等妳分手之後來找我。」因少女在餐廳打工時間逼近,黃男才載少女下山,下車前黃男掏出1000元,表示要請少女吃飯,少女耽憂不聽從可能無法脫離魔掌,只有乖乖收下再趕緊下車離去。
「我現在陰影很重,情緒無法控制。」被害少女當天打工結束後,才向男友哭訴,當晚由家長陪同向新北市警方報案,因少女情緒不穩,警方找來少女閏密陪伴,少女才一邊哭泣一邊製做筆錄。警方也從少女褲子及外套上採證,比對出沾有黃男的DNA生物跡證。
黃男到庭辯稱,是少女主動提議要當其女友、並自願幫他打手槍,否認強逼。新北院方認為,雙方素不相認,只因少女想購買二手手機才有機會第一次碰面,怎麼可能主動替黃男打手槍,認為僅國中學歷的黃男只為滿足一己性慾,就對首次見面的少女強制猥褻性侵,事後仍矢口否認犯行也未與被害少女達成和解,判處黃男3年8個月徒刑,可上訴。
【相關憲法條文】
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156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296條: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6-1條: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世界人權宣言第5條: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處罰。
心得評論:
黃姓男子行為實在惡劣至極,把少女騙上車載至偏僻山區之行為已違反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且還侵犯少女的身體及強迫他幫忙「打手槍」,更觸犯刑法中許多條例,最後還不承認犯行,絲毫沒有悔改的念頭更是罪大惡極。 而少女最初是在人煙稀少的新北泰山綜合體育館旁遭受侵犯,我認為警方應加強巡視,保護晚歸婦女安全,以防再有不肖之徒在此犯罪,且也該在犯罪地點附近張貼告示,提醒婦女此處曾有犯罪事件發生,應多加注意。
我認為女性的確於生理構造上與男性有差異,因此於很多情況下為弱勢,所以在狀況發生前應自己多加注意,保護好自己的安全,且此案件中受害人還主動上黃男的車,這更加令人不解,從小不就有被教育過不能跟陌生人走或上陌生人的車,雖然檢討被害人看似不近人情,但仍要提醒年輕女孩多注意自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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