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8日 星期日

政一B 陳俊宏 (8)

姓名:陳俊宏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9

【標題】
不論公投通過與否,同志皆可依照釋字第748號解釋結婚?
發稿時間:2018/11/16 21:16 簡旭成律師/評論

【出處】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116/1467960

【內文】
        據報導在此次中選會所印製選舉公報中,其上加註行政院意見,指出不論公投通過與否,同志皆可依照釋字第748號解釋行使婚姻自由權,就此,下一代幸福聯盟馬上用程序理由出來反對,宣稱中選會意圖影響公投,但是這不就是事實嗎?

        大法官解釋釋字748號本來就明白指出,「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既然《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可以結婚而已宣告違憲,則本次公投第10案婚姻定義無論成案與否,都不足以改變此事實,第10案公投有浪費國家公帑之虞。

        12案更是離譜,雖然大法官會議748號解釋最後表示,「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然其亦為避免立法怠惰而表示:「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所以即使第12案另定專法公投通過,也來不及在明年五月制定專法,況且截至目前為止,根本沒有任何專法內容提出來討論過,則明年五月以後將會有一群同志直接依民法規定登記結婚(戶政機關你們準備好了嗎?),那麼難道立法院可以忽略這批已經依《民法》登記結婚之事實,把同志結婚分成依《民法》結婚跟依專法結婚嗎?而造成司法實務困擾嗎?

        而透過日前公投電視辯論會,下一代幸福聯盟明白指出,他們所謂的專法不是婚姻,是類似伴侶結合制度,那麼既然不是大法官釋字748解釋要立法機關制定的婚姻保障制度,即使有這伴侶專法,但不是婚姻保障,沒有落實大法官解釋要求,同志當然還是依大法官解釋用《民法》規定登記結婚,而如果同樣是婚姻,那為何有需要另立專法?這樣無意義的公投,徒然浪費國家公帑,造成社會族群對立,真正的用意在哪裡?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7: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11: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第171: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憲法第173: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第972: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心得評論】
                 同志婚姻的議題爭論許久,終於在今年九合一選舉併公投案時搬上檯面,愛家聯盟的主張是反對同性別之兩人有婚姻上的締約,也禁止任何同志教育進入中小學,而其餘支持婚姻平權的人則是持相反意見,究竟何方是正義、真理?許多年長一輩的人及教會成員多數是保有排斥同性婚姻及教育的想法,而年輕世代及在台外國人士則是認為「愛」才是最大,誰也不能剝奪。

                 但大法官去年釋憲後宣布兩年內須修改民法規定一夫一妻之婚姻規定,我們都知道大法官釋憲等同於憲法效力,即使公投結果出來是如何,同性婚姻都會受到保障嗎?現在就是卡在這個階段,許多人認為反對者太保守迂腐,但每個人都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無論支持或反對。現在只能觀看之後情勢會如何發展,不可避免的是,其後一定會引發一場認同價值觀上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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