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8日 星期日

政一B 黃玟瑄(8)

姓名:黃玟瑄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3


【標題】陶家涵觀點:我是挺同媽媽,堅決反對開放兒童少年性交易!
發稿時間:2018-11-17 05:50 陶家涵 報導
出處:https://www.storm.mg/article/625674

文】
人生而不同,本來就不應該強迫別人和自己成為一樣的人。如果換個角度,今天這個社會變成同性戀才是大宗,那麼異性戀的你也應該被強迫喜歡同性嗎?所以我一直想不透也無法諒解,為什麼有一群人如此地反對同性戀及彩虹運動。

直到,我看到「台灣同志運動聯盟」對於彩虹中「紅色」的定義。
「紅色:廢除惡法,性權就是人權(完整全文請見台灣同志運動聯盟官台灣同志遊行的主張與訴求-【六色彩虹宣言】,以及維基百科彩虹旗 (LGBT)條目)我們主張廢除箝制自主性愛、違反人權的三大惡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刑法第235條。不再以偽稱的「妨害善良風俗」、「保護兒童青少年」、「掃除猥褻」之名,濫行反人性、違憲、侵犯人權之實,讓包含LGBT在內的性少數、青少年、成人自主的性愛不再被污名,不再生活於惡法壓迫的恐懼之中。」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
利用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刊登或播送廣告,引誘、媒介、暗示或以他法使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已於104年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應為指40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刑法第235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這是性交易是否合法、能否散佈販賣猥褻物品之爭議。相信無論你挺不挺平權、挺不挺同,都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我不認為挺平權就一定要挺兒童少年性交易合法化、挺猥褻物能夠自由散佈販賣。

再者,若專指此三法,為何廢除此「三大惡法」,就能夠「讓包含LGBT在內的性少數、青少年、成人自主的性愛不再被污名,不再生活於惡法壓迫的恐懼之中」呢?彩虹中「紅色」的此定義,仔細推敲,終極目的竟是讓「包括兒童少年在內」的性交易合法化!

開放兒少性交易這到底所為何圖?我是兩個孩子的媽,我一路挺同,但此時我的腦袋一片空白,原來我高舉的彩虹旗,竟然與我對兒少議題的看法完全背道而馳!

平常聽到的看到的都是二元化的立場。你挺同還反同?挺同就是挺彩虹,反同就是萌萌?但是我挺同,我卻堅決反對兒童少年性交易合法化!
所以我不再盲目挺彩虹。我挺的是沒有紅色的彩虹。或者你說這就不叫做挺同的話,我不知道我們這一群挺平權但不挺完全性開放、認為在這個無法人人自制的社會中仍然需要用法律來保護兒童青少年的人,究竟應該屬於光譜中的哪裡呢?

對於性別平權、婚姻平權我挺到底。從教育、從大人的教育開始,沒有人應該歧視和自己性別氣質不同的人。喜歡男生喜歡女生、都喜歡或都不喜歡,難道不是憲法保障的自由嗎?就算不講法,身為文明人,這也是對人的基本尊重。
所以我反對幸福盟和護家盟的反同、我支持多元、支持平權。但是同時也不支持過度上綱的性權。我們支持同志尊重多元,但是挺同志難道就等於支持兒童少年性交易合法化?

挺平權不等於挺彩虹。如果在台灣,彩虹的定義是如此的話。

【相關憲法條文】
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法律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
80條(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1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憲法釋字第666
81條(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2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條(立法目的)
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2條(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之定義)【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40§50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40條(罰則)【相關】§51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4條(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之處罰)
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50條(罰則)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為他人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前項規定之媒體,應發布新聞並公開之。 第一項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若已善盡防止任何人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專家學者代表審議同意後,得減輕或免除其罰鍰。
51條(不接受輔導教育等之處罰)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五條之罪,經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 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心得評論】
基於上述文章所述,我挺同性婚姻平權,因為每個人都有權利追求自己的愛情,不限於性別,只要兩人相愛都應該給予權利予以結婚,不因為生理性別,而應以社會性別。但是我同意上篇文章作者所言,我挺同、挺平權,但是我反對挺彩虹中的紅色;因為國家之所以設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刑法第235條,是為了保護人民,而開放性交易跟支持婚姻平權完全是兩回事。開放性交易若讓有心人士意圖去牟取暴利,脅迫兒童與少年去做此事,違背了此些法律所保障人民的權利。然而,支持同志尊重多元,但是挺同志難道就等於支持兒童少年性交易合法化?這個觀點值得我們省思,因為公投的日期即將來臨,面對這個問題希望大家能理性去看待這個事情,並且分辨輕重,倘若開放了兒童少年性交易合法化,不知會有多少兒童與少年被不肖人士利用,而國家所保障的兒童少年福利法又該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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