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4
【標題】抗爭10年纏訟9年之久 黎明幼兒園拆除案始末
【出處】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603502
【發文時間】107/11/7
【內文】
台中市南屯區私立黎明幼兒園園長林金連,失蹤5天之後,今天上午騎腳踏車衝撞林佳龍座車受傷,他不但曾北赴向總統蔡英文陳情,也曾衝撞台中市政府潑油漆,這些行為源於台灣面積最大的自辦市地重劃案,以及黎明幼兒園拆除訴訟,後者纏訟9年,台中地院一審、台中高分院二審、更一審都判決黎明幼兒園勝訴,但更二審與今年9月的更三審判決,卻都判決黎明幼兒園敗訴,必須要拆除,此案雖再上訴三審,卻埋下林金連撞林佳龍座車的伏筆。
黎明自辦重劃案土地面積達186公頃,牽涉的土地地主達2600多人,是台灣面積最大的自辦重劃案,該重劃會成立於2006年,中市政府在胡志強擔任市長時代,於2008年核定,2012年辦理土地登記,此重劃案並由號稱「中霸天」的長億集團負責人楊天生、楊文欣父子等人主導,但卻發生舞弊疑案,重劃會疑似涉及虛增工程款、建物拆遷補償費或重劃後地價評定過低,導致地主土地分配少2%,使地主權益受損,檢方於2017年6月,傳喚約談楊天生父子等涉案人,楊天生請回,楊文欣以3000萬元交保,其餘涉案人以300萬元至1000萬元交保。
「單元二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則於2009年控告黎明幼兒園等地主,要求拆除黎明幼兒園等建物,此案於台中地院一審,台中高分院二審與更一審,都判決黎明幼兒園勝訴,卻屢次被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2016年更二審卻改判黎明幼兒園敗訴,卻又被最高法院發回,今年9月更三審,還是判決黎明幼兒園敗訴。
更三審判決黎明幼兒園敗訴之因,主要有三,台中高分院認為重劃會獲得台中市政府的核定,地主等人沒有主張成立違法,也沒有表示訴請法院撤銷重劃會的會議決議,核准與否又是台中市政府的行政處分,法院只能認定台中市政府行政裁定的效力存在。
其二是黎明幼稚園該不該拆除?依法律規定,如地上物(建築物)於土地分配後妨害施工,應予拆除,黎明幼稚園位於道路等公共設施預定地與住宅區,會影響施工與整地,法院據此判決應拆除,其三是黎明幼稚園是林金連等七人的父親遺產,除了林金連主張保留之外,林的兄弟姊妹都持相反意見,要求拆除。
此案也引發民間團體的聲援,並聯合成立「黎明幼兒園保留行動」組織,預定本月17日舉辦「政治為爭權,孩子要未來-1117搶救黎明大遊行」,卻發生林金連失蹤5日,騎腳踏車撞市長林佳龍座車一事。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第143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
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
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憲法第 165 條: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相關法律條文】
土地徵收條例第 3-2 條: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下列因素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
一、社會因素:包括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及徵收計畫對周圍
社會現況、弱勢族群生活型態及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二、經濟因素:包括徵收計畫對稅收、糧食安全、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徵收費用、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農林漁牧產業鏈及土地利用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包括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文化古蹟、
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及對該地區生態環境、周邊居民或社會整體
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包括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永續指標及國土計畫。
五、其他:依徵收計畫個別情形,認為適當或應加以評估參考之事項。
土地徵收條例第 13-1條:前條所稱徵收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因。
二、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五、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
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六、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七、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八、土地改良物情形。
九、一併徵收之土地改良物。
十、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十一、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
維護措施。
十二、舉行聽證、公聽會、說明會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所。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十五、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十六、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十七、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十八、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應檢附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之書面同意
文件。
十九、安置計畫。
如僅申請徵收土地改良物,得免記明前項第九款及第十四款事項。
平均地權條例第57條: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心得】
從1976年林金連與他的父親創立黎明幼兒園起自2008年黎明重劃會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林金連都致力於他的幼兒教育事業,把幼兒園環境當成他的家一樣好好地維護,並於2009年因不願黎明幼兒園參與土地規劃而提起第一次訴訟。
先別提這些訴訟過程中最高法院不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造成遲遲未有個結果定讞,台灣對於土地重劃會的會員大會成立制度有非常大的漏洞。我國在《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有提到「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於重劃範圍所有土地面積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我在《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規劃辦法》中並未看到有土地所有權人所持之最低土地大小有詳細的標準規範,因此在這個會員大會中,有人所持有土地不到一個人最低居住所需空間,產生許多人頭地主的問題。因此無論票選幾次,那些人頭地主仍會投下同意重規劃的那一票,這對擁有大部分土地的少數人是非常不公平的一件事,我認為台灣的重劃會的籌備會門檻設得過低,且無法保障少數擁有大多數土地的人,應該要重新設定一個對於持有土地及可防範人頭地主的土地重新規劃辦法。
另外,此舉是否也觸犯到中華民國憲法第10條及第15條對於國民的財產和居住自由的保障。
最後,我對於林金連騎腳踏車衝撞林佳龍的車座一事採否定的態度。雖然台中市政府在此事件中應發揮協調的功能,給予彼此損失最小的解決方案。縱使他的角色並未發揮得很好,但騎腳踏車去衝撞車子就像以卵擊石,豈不了太大的改變,只會讓自己受傷和多一點人的關注而已,但這也無法全然怪他,畢竟人在被逼得走投無路時,很容易做出不太理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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