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1日 星期日

政一B林庭伊(7)


姓名:林庭伊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7

【標題】合法化後首例 荷蘭醫生執行安樂死被起訴

【出處】自由時報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2608516

【發稿時間】2018-11-10 21:01

 【內文】

  安樂死合法已16年的荷蘭,近日首次起訴了一位醫師,原因是替一名患阿茲海默症74歲婦人實施安樂死,被該地區的安樂死審查委員會認定,沒有明確取得當事人同意,而遭起訴。

 BBC》報導,荷蘭檢方表示,這名醫生在9月時,先讓老婦喝下藥的咖啡後,再請家屬按住她施打致命藥劑,而這樣的行為已違法,也被當地的安樂死審查委員會判定「已越線」。

檢方調查認為,老婦的意願「不清楚且矛盾」,她曾說想死,其他場合又稱不想,甚至有可能不知道什麼是安樂死。醫生則稱,由於老婦事先提出安樂死請求,他也是奉命行事,但礙於她已失智,所以執行過程中所說過的話應不必理會。

 檢方指出,醫師在執行安樂死之前,都應該要詢問患者是否還有安樂死的意願。

據統計,去年荷蘭有近7000人選擇安樂死,相當於所有死亡人數的4%以上,而在這些安樂死的案件當中,有12起同樣被判定為「越線案件」。

 【相關憲法條文】

15: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2: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157: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相關法律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11條:

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並有免受饑餓之基本權利。 ()、死刑廢止、安樂死、墮胎合法化等議題。

 【心得評論】

  安樂死一直是我們討論的問題,在生命權與自由權的兩難下,「生命自主」與「生命價值」究竟哪個重要?

  憲法第15: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我們的生存權是被憲法保障的。從生命價值優先的立場出發,認為人只要活著,不管機會多麽渺茫,總有希望,這也是反安樂死的原因。其主張生命的無限可能性,許多國家保障人民的生命權不受剝奪,只有少數國家像荷蘭一樣,合法通過安樂死。

  對於生命權的自主權,主張一個人擁有生命的自主與選擇權,才能活得有尊嚴。一旦窮盡辦法卻無可避免地活在痛苦並邁向死亡時,為何不能選擇當下結束?憲法第22: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選擇結束自己生命的方式,是憲法所保障我們的自由權嗎? 在美國,至今51州中也僅6州通過病人主動服藥的「協助自殺」合法,而不允許安樂死。如果台灣一旦通過安樂死,不會變向成為幫助他人自殺?不珍惜生命?

  在這則新聞來看,很明顯的,安樂死也存在著爭議,如果以台灣來看,阿茲海默患者如同我們民法中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其個人表意效力也無效,須受監護人同意。在安樂死合法下的荷蘭,因為面臨病患是阿茲海默的患者,其表意行為不足構成確定性。文中其沒有明確取得當事人同意,而遭起訴。文中老婦的意願「不清楚且矛盾」,醫師主張奉命行事,在這種爭端下,因而被稱為「越線案件」。然而安樂死的通過如果適用在我們熟悉的台灣,也會是極大的爭議,究竟在生命權與自主權的實行哪個能成為人民最大利益福祉?即使安樂死通過,又有什麼樣的問題,是我們至今一直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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