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2日 星期一

政一B陳姿文(7)

姓名:陳姿文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4

【標題】Google員工集體罷工抗議高層性騷擾醜聞

【出處】11/2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51208
【內文】
Google全球員工於各國當地時間上午1110分發起集體罷工行動,抗議Google高層輕縱涉嫌性騷擾的高層,同時表達對性別不平等與種族歧視的不滿。
面對這樣的情況,Google的執行長皮察(Sundar Pichai)在一封寄給員工的信件表示理解與歉意,承諾會處理「存在於社會和Google已久的問題」。不過該信未提到任何性醜聞曝光的高層,卻也沒否認相關報導。

隱匿前高層涉性醜聞

 這場名為「走出真改變」(Walkout for Real Change)起因於《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報導,Google在「Android之父」魯賓(Andy Rubin)離職時,不僅高度讚揚他的貢獻,還給他巨額遣散費9000萬美元(約新台幣27.7億元)。
然而,Google沒有公布的是,一名女性員工稱魯賓跟她有婚外關係,指控魯賓性騷擾。根據公司其他2位負責人,魯賓2013年強迫該名女性在酒店房間進行口交。Google經內部調查後,認為該說法可信,而魯賓也在知情後請辭。Google為了避免曠日廢時的法律訴訟,選擇包庇部分遭到指控的高層人士。

各地數千員工響應

《衛報》(The Guardian)報導,日本東京、以色列海法(Haifa)、瑞士蘇黎世(Zurich)、英國倫敦、美國紐約、加州等地都有Google員工走上街頭,於上午1110分發起罷工抗議活動。
其中一位員工向英國《天空新聞》(Sky News)說:「我來這是要抗議職場出現的性騷擾,確保我們不會保護或幫助那些加害者。我們要幫忙的,是那些在職場上被雇主騷擾的人,這只是我們這場運動中的一部分訴求。」
 參與集體罷工的員工被建議在工作桌留下一張紙條,上頭寫著:「我不在位置上是因為我要和其他Google員工與約聘員團結一致走出去,抗議性騷擾、錯誤行為、透明度缺失,還有完全不適用於任何人的職場文化。」
參與活動者提出五大訴求,包含終止男女機會不平等的情況,還有公布性騷擾報告。

女性員工能力遭質疑

Google這樣仰賴世界各地優秀人士的國際公司,即使每位員工都擁有其獨一無二的特色與技術,女性還是容易受到根深蒂固的歧視所影響,甚至被質疑能力或是遭到職場騷擾。
紐約曼哈頓原本預計有400500Google員工挺身而出,後來人數上看3000人。部分員工手持「勞工權是女權」等相關標語,當中一位金融工程師蘿德奎茲(Demma Rodriguez)表示:「夠了就是夠了,就是夠了!在Google的每個人都相當優異,如果有誰覺得你不夠好,會是一件令人不舒服的事。更糟的是,在性侵害、性騷擾還有濫用權力方面,你可能會被無視。」
25歲的軟體工程師布盧娜(Amelia Brunner,)已在Google工作3年,她雖然沒經歷性騷擾,但曾因為性別因素而受到不同待遇。「比起我其他男性同事,別人會懷疑我的能力,」表示女性更有可能在會議上被大聲咆哮。
在舊金山山景城(Mountain View)的活動中,一名負責兒童遊戲應用程式的員工走上台說:「我覺得我好像在引領小女孩、小男孩進入屠宰場。我想說的是,如果這家科技公司是這樣,你為什麼還想進來?」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153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相關法規條文】
性騷擾防治法
1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
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2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9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5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性侵害防治法
1: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5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
    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
    或變更之爭議。
四、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
    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五、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心得評論】
Google是一間全球知名且有許多人想進入的大公司,但近日卻被爆出醜聞,例如公司隱匿高層性騷擾案,就算被害人對公司有很大的幫助,主管機關也不應該採取這樣的做法。谷歌公司應該深入去調查並且幫助受害人爭取應得的權利。
而這次的罷工事件,除了提及性騷擾、性侵害外,也有人提出「男女機會不平等」,只要能進入Google公司工作,能力一定不會太差,但女同事卻受到能力上的質疑,讓我想到「關鍵少數」這部電影,女主角們是黑人但能力很好,甚至好過於那些瞧不起他們的人,但卻受到不平等對待。沒想到電影中的情節真實發生在Google公司。除了女性受到能力質疑外,也有「玻璃天花板」、同工卻不同酬的情況。我認為不論性別、膚色,甚至能力都應該受到別人的尊重,我們應該丟掉有色眼鏡,不再對別人有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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