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2日 星期一

德文延 蕭彣如 (7)


姓名:蕭彣如
班級:德文延
學號:03111120

【標題】勞動事件法三讀通過 各級法院將設勞動法庭
【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1811090268.aspx
【時間】2018/11/09
【內文】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未來各級法院將設「勞動法庭」,由具備勞動法專業經驗者擔任法官,保障訴訟勞工權益。

司法院傍晚召開記者會,祕書長呂太郎表示,勞動事件法分為總則、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附則等5章,合計53條條文,七大重點包含專業的審理、擴大勞動事件的範圍、勞動調解委員會的組成及特殊調解程序、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迅速的程序、強化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

因此,各級法院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也要將與勞動事件相關的民事爭議,包括工會與其會員或會員間,因工會相關規範所生爭議,以及因勞動關係所產生的侵權行為等爭議,納入勞動事件範圍。

勞動調解委員會的組成參考日本法制,以勞動法庭法官1人與具有勞資事務、學識、經驗的調解委員2人共同組成,擴大勞動調解弭平紛爭的成效。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李國增表示,關於有效的權利保全,舉例來說,勞工認為遭到不法解僱,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時,可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讓勞工復職繼續領薪水。
李國增說,勞動法庭法官會去審酌,初步認為勞工勝訴高,且公司並無困難情況,就可裁准,命令公司須讓勞工復職;後續這個官司,如果是公司勝訴定讞(解僱合法),依據勞工有提供勞務,公司有發放薪資的考量,公司是不能向勞工請求返還工資的。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憲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

【心得】
  雖然還沒有出社會,但知道勞工權益的議題一直以來都受到台灣人民的關注,而勞資衝突經常出現在新聞版面上,民進黨執政後甚至被戲稱為資進黨,可見保障勞工權益是台灣人民期望的,且迫切需要政府改善。勞動事件法除了法院設勞動法庭,也加速了訴訟的審理期限,也調整了訴訟費用以減輕勞工的負擔,希望台灣的勞工權益能真的因此獲得保障,並改善勞資不平等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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