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疑沉迷網路遊戲 男持刀殺死同大樓住戶
【出處】中央社
【內容】
台南市一名27歲吳姓男子疑因沉迷網路線上遊戲,加上疑似精神狀況不佳,誤認住同一棟大樓的43歲林姓男子是遊戲中的仇家派來的人,今天下午約林男見面後持刀將對方殺死。
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初步調查發現,吳姓男子平日租住在北區一處公寓大樓7樓。疑似因精神狀況出現問題,又陷入網路線上遊戲情境過深,竟誤認為住在同棟大樓8樓的林男是遊戲中仇家派來對付他的人。
警方指出,吳男今天下午邀約林男到7樓的租住處談判,見面後持刀砍殺被害人至死,隨後還要求一名蔡姓友人協助處理死者遺體。蔡姓友人向警方報案後,由五分局北門派出所員警趕往現場處理。員警於下午6時許到場時,吳男與死者都還在案發現場。
警方指出,吳男在現場向員警承認殺害林男,警方在初步偵訊後依殺人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相關憲法】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法條】
精神衛生法
第 41 條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第二項之緊急安置及前項之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緊急安置、申請強制住院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2 條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日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者,亦同。
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間,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前項之聲請及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對於緊急處置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得就強制治療、緊急安置進行個案監督及查核;其發現不妥情事時,應即通知各該主管機關採取改善措施,並得基於嚴重病人最佳利益之考量,準用第三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第三項聲請及前條第三項之申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心得】
常會聽說精神病人誤殺了人,而他們若免責,卻又再犯罪的例子無數,此時我們可能就需要對患者進行「強制就醫」,而「強制就醫」並非規範於刑法,而是精神衛生法。當重症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的可能時,經過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重症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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