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張詠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55
【標題】教師法修正不是兒戲,立法院應要求教育部提出數據(李俊璋 風傳媒 2019-04-20 05:20)
【內文】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原訂4月15日審查行政院版教師法修正草案,但是因為不少條文內容備受爭議,引發教師工會劇烈反彈且上街陳抗,教育部緊急提出再修正版本,將本次修法範圍限縮在少數不適任教師的處理,並在教師工會的要求下,委員會於4月17日上午辦理座談會與各界凝聚共識,然而,本次修法最核心的問題,在於教育部至今仍未提供「法規政策影響評估報告」及相關數據分析資料,作為本次法案擬定過程的參考,因此,筆者認為,教育部想透過修法解決處理少數不適任教師所面臨的難題,根本是緣木求魚。
依照「行政程序法」、「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或是「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的規定,教育部為達成特定政策或計畫的預計目標,以及正確選擇有效因應對策作法,法案在形成前,教育部應依法提出「法規政策影響評估報告」,然而,在本次修法的過程當中,教育部不但沒有釐清政策的核心問題,也沒有完成衝擊影響評估,更遑論,草案出行政院後又被大幅度的修改,在教師工會強力訴求下,教育部才又緊急變更修正版本的內容,但這樣的過程已經嚴重造成各團體間的對立、加深社會對教師的不信任,以及升高學校內的緊張關係,更讓人摸不著頭緒,到底真正要有效處理少數疑似不適任個案的作法是什麼?
最重要的是,教育部針對本次修法,從來都沒有提出客觀的數據,來支撐教育部對外說明教評會的確有「師師相護」的謬論,而且草案的內容,是假設有一定數量的教師是不適任,並放棄一定程度專業審查門檻,讓處理程序加速完成。
其實我們都清楚,所謂的「不適任教師」有好幾種的態樣,但是教育部對外刻意只提出101-105因為「教學不力」教師被解聘的數據,換句話說,本次修正內容,例如:性侵害、體罰、霸凌等,是沒有客觀數據來分析或佐證一切的問題都是師師相護所造成,教育部也不談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在87年到94年間有292件、96-100年間有274件,106年到107年專審會成立後有19件,這些數據背後個案的樣態是什麼?成因是什麼?各年度數據間的變化又有什麼關聯性?所面臨的困境是什麼?專審會設立後,問題是否已經獲得紓解?教育部仍就繼續「蒙著眼睛過河」,把所有的不利益全面性的歸責給基層的教師。
因此,站在教師組織工作者的立場,筆者嚴正的呼籲,立法院應即刻要求教育部提出「法規政策影響評估報告」以及「歷年個案數據分析資料」,作為方案評估的參考,如此一來,才能有效對症下藥。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五十八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憲法第六十三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憲法第一百零八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心得評論:
教育為一國的根本和基礎,若在教育制度的改革上沒有確實做好,會對一整個社會產生極嚴重的影響,教師法的修改亦是近年來吵得沸沸揚揚的話題之一,這當中面臨了許多教師和教育部所產生的爭執和對立,然而根據此篇新聞所提及到的,教育部其實還是沒有找到一個合適的方法以解決教師不適任應該如何解決,教育部並未透過分析數據,就直接假設了他們所認為的情形,目的只是為了讓草案快速通過,確實為教育部的一大瑕疵,怪不得會引起教師的反彈,並且對於根本上處理這個問題沒有實質的幫助。
反觀社會上也有許多治標不治本的問題議題出現,若政府部門始終沒有積極想要將問題處理好,而只是敷衍了事,那只會造成一件事情要一直反覆討論,降低了政府各部們的效率,也會讓大眾失去對政府相關部門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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