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30日 星期二

政一B 李泳臻 (2-9)補


姓名:李泳臻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6

【標題】組織法保衛戰 考試院擬提修法意見送立院參考       
原址: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784130       
2019-04-29 20:57中央社
【內文】
     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今天針對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表示,考試院將針對立法院初審結果,提出相對的修法意見,送請立法院參考,做黨團協商之用。考試院長伍錦霖將於52日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日初審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將19位考試委員減為3人,任期也由6年改成4年,全案須送黨團協商。伍錦霖日前重批將造成憲政危機。

考試院今天下午召開全院審查會,針對組織法的部分,李繼玄在會後受訪表示,由於考試院屬合議制,伍錦霖將會在52日召開記者會,統一向外界說明。李繼玄說,考試院將針對立法院初審結果,提出考試院的相對意見,送請立法院參考,做黨團協商之用。

根據與會的考試委員指出,今天討論結果就是要推出考試院自己的修法意見。他說,因為最後立法院一定會是用表決的方式通過,所以考試院一定要有自己的說法,至少留下一個紀錄。

對於考試院的修法意見,該名考委表示,是由人事室提出,有降低考委人數,但至少可以維持合議制的方式運作,有些考委同意,不過也有考委表達反對立場。

他說,這根本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立法院根本是在改變憲政體制,考試院主要是合議制,如果將19名考委砍到剩3名,怎麼合議。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 83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憲法第 87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憲法第 89
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考試院組織法》第 3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心得:
一般大眾可能有人以為考試院的職責就如掌管中國古代八股取士那般,其實不然,考試院在憲法的地位不只掌理考選,還有人事調用通案法制以及老年照顧,是維繫文官政策的專業與中立;而文官體系眾多且複雜,各個領域大不相同,若要就各種領域考選人才,十九人或許根本不夠。

「參與修法頗深的尤美女正確地指出,『十九」這個數字過去有各省保障名額的意味,不合時宜;尤也認為適當的組織結構,是由隸屬試級的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承擔政策形成的主要責任,考試院的院會退居監督。」因此現行憲法的考試院現制十九人或不恰當,但改革也應顧及正當性,就試院所需的專業與資格而言,正副院長加委員不應只有三人,修法方向應再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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