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9日 星期一

政一B林庭伊(2-9)


姓名:林庭伊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7
【標題】時代的眼淚!反共戰士授田補償金 立院三讀廢止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71511
【發稿時間】2019-04-26 16:15

【內文】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曾在1951年制訂「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明定服役滿2年以上的戰士可在「光復大陸」之後持憑據領取一定面積之田地,後因反攻遙遙無期,又於1991年起改依「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發給補償金,但因時空變遷,目前相關業務已停止編列預算,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廢止「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據了解,「戰士授田憑據」又稱「戰士授田證」,是政府依1951年施行的「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發給服役滿2年以上之戰士或者遺眷,其用意在於鼓勵及穩定軍心,讓軍人、軍眷可在「光復大陸」後獲得「年產淨燥稻穀2000市斤面積之田地」。

為了穩定軍心,政府於1954年、1956年再分別頒訂「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施行細則」及「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憑據頒發辦法」,前後陸續發出約70萬張憑據,但後來眾多官兵見政府反攻大陸無望,紛紛要求改以其他方式補償,因此政府才又於1990年公布施行現行的「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以5萬到50萬元不等之補償金回收授田憑據。

由於時空變遷,目前該條例已無適用餘地,加上國防部先前代理家屬請領補償金的行為也被監察院糾正,民進黨立委蔡適應等人遂於2016年底提案廢止「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今全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對於該條例廢止,國防部副部長沈一鳴在書面報告中指出,早年政府制頒此法案,具有照顧國軍袍澤與遺族權益的精神,但因相關執行期程已辦理完畢,國防部從2014年起也沒有再編列相關預算,因此廢止該條例並不會造成任何施政窒礙。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則指出,其實近年仍有人向國防部提出相關陳情,對此軍方均已懇切說明停發原因,希望能減少國軍袍澤、遺族對政府的怨懟,考量立法院、監察院及行政院均認為該條例已無執行必要,同意依提案予以廢止。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58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59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60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97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憲法增修條文》
7 條第1: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391 號解釋
˙解釋文(截錄):
  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理由書(截錄):
  預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與法律案不同;法律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預算案則祇許行政院提出,此其一;法律案之提出及審議並無時程之限制,預算案則因關係政府整體年度之收支,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此其二;除此之外,預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項本質上之區別,即法律係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關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所作之抽象規定,並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者,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

【心得評論】
  從「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到「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可以看出我國預算案編列的軌跡,然而「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已經因為時代變遷,已經不再需要照顧國軍袍澤與遺族權益,因而立法院三讀通過廢止此預算案。

  預算案在大法官391號解釋中屬於措施性法律,此新聞文本中提到,先前監察院糾正國防部代理家屬申請補償金以及因應時代變遷,按照大法官391號解釋,「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已經非屬於措施性法律中「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以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的案例,因此國防部也沒有再編列相關預算,考量行政院、立法院以及監察院已經無執行必要,該法案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廢止。

  對於時代的變遷,法案的廢止與增修是必要的,立委在此新聞中,提案廢止不必要影響預算編列的法案,也充分達到監督以及效能政府的作用。措施性法案的名稱出現,也是基於民主憲政的理念,發展出預算屬於行政之一,卻具有立法機關審議通過的刑式。也因此預算案在我國地位顯得十分重要,不能單獨以行政的一種來評估,在行政院提交預算至立法院,以及監察院行使的糾正權,可以看出我國憲政體制下,責任制衡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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