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2日 星期一

政一B 吳嬿妮(2-8)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1
姓名:吳嬿妮

【標題】行政院會通過:公投廣告實名制,禁中資資助刊播

【內文】民進黨政府去年九合一選舉大敗,民進黨在「東奧正名」等公投項目,無清楚表態,讓公投案匯集了民眾對施政的不滿。對此,行政院亡羊補牢,11日修正《公投法》,大幅提高公投連署成案,以及公投綁大選困難度後;而今(18)日行政院院會再度處理公投廣告的「假訊息」問題,有鑒於去年「九合一」大選前,挺同婚團體抱怨,反同婚團體挾著教會之龐大資金,連續在電視上播出20幾天的廣告,為解決電子媒體與網際網路從事公投宣傳活動之失序現象,本次《公投法》修法,特別要求公投廣告「應以顯(實)名方式為之」。
  去年九合一選舉,反對力量成功地透過「公投綁藍綠」,讓民進黨政府面臨空前慘敗,民進黨立委記取教訓,目前已針對《公投法》修法,提出諸多修法版本;行政院院會上周也提出了行政院修法版本,除了搬出了聯合國兩公約,明確揭示「人權議題不能公投」的標準外,今天的修法版本,也針對公投宣傳期間的公投廣告亂象進行處理。
  中選會表示,公民投票為實踐直接民主之重要機制,公民投票案通過後,對於法律案及政府機關發生一定之效力,避免不實廣告及防止境外勢力介入公民投票,以維護公民投票之公正性,為亟待解決之課題。
  相較於綠委版本要求電視台「不得播送公民投票案之宣傳廣告」,平面媒體刊登公投廣告必須「載明刊登者之姓名」,行政院的版本在公投廣告規範相對寬鬆。中選會增訂《公投法》第20-1草案,針對公投正反方,利用網際網路等媒體從事公民投票宣傳活動,明定公投廣告應以「顯(實)名」方式為之及適當揭露相關訊息。
  其次,為避免境外勢力利用網際網路等媒體,透過公投廣告影響投票,本次修法也參考《選罷法》等相關規定,明文禁止陸港澳資資助公投廣告,受他人委託向媒體委託刊播公投廣告者,對公投廣告之資金來源有查證義務,並要求託播人出具切結書。
  另外,為避免公投廣告宣傳活動之失序現象,本次修法也增訂媒體保存公民投票廣告檔案紀錄等義務。

中選會代理主委陳朝建表示,《公投法》增訂「公投廣告應以顯(實)名方式為之」,係與《選罷法》修正方向文字內容一致,都是希望提升資訊揭露透明度,至於何謂「顯(實)名」,未來在公投廣告之應載明、敘明事項、格式與遵循事項,會進一步透過法規命令對外公告。

【相關憲法條文】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
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心得感想】
透過上次公投得以發現人民投票的決定一大部分來自於媒體或廣告的影響,
或甚至通訊軟體中散播的各種投票步驟。其中令挺同婚團體最不滿的是反同團體
挾帶大量教會資金投入公投廣告,其中廣告不實也是問題之一。
行政院院會也提出行政院修法版本,除了聯合國兩公約中明確揭示「人權議題不能公投」
的標準外,這次的修法版本也針對公投廣告亂象進行處理,採「實名制」,並適當揭露
相關訊息,不得以片面且不正確之資訊誤導大眾,此為避免廣告不實或境外勢力介入採取
的修法措施,以維護公民投票之公正性。
而為避免境外勢力利用網路等廣告影響投票,此次修法也參考了《選罷法》中
禁止陸港澳資資助公投廣告,且公投廣告之資金來源有查證之義務。
我認為此次公投的矩形是台灣的一大步,卻同時也帶出了許多問題,
除了公投項目或議題等本身的問題,公平性及公正性也被多方考驗,尤其在境外力量
大舉干預下,台灣仍舊難逃被影響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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