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黃晨瑜
班級:政一B學號:07114213
【標題】Uber抗議修法 交通部:落實分業管理維護公平競爭
【出處】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7238/3768799
【時間】2019-4-21
【內文】
交通部修法敲定計程車與租賃車分業管理,引發Uber不滿,今天下午發動5,000多人在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進行抗議,要求交通部「廢止惡法」,交通部晚上回應,政府有責任維護業者之間的公平競爭。
交通部說,今年2月26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對於「……Uber公司亦贊同以合法『租賃業者為營業主體』、Uber公司提供派遣技術方式,規劃未來合作服務之方向」表示樂見,但是Uber與小客車租賃業者合作以來,從廣告促銷、招募駕駛並媒合靠租賃車行、媒合車輛提供即時派遣載客服務、提供乘車優惠、乘車費用定價等,都是由Uber主導決定,更有駕駛向租賃車行按月租車接受Uber派遣外駛攬客,此模式如同「穿著租賃車的外衣、作著計程車的生意」,已非Uber當初所承諾的營業方式。
由於Uber以租賃車提供即時派遣載客服務、離峰以低於計程車運價搶客,更有租賃車在熱點排班等候派遣,且車輛無限制成長,造成與計程車客運業市場重疊,確已造成不公平競爭,扭曲小客車營業市場秩序。
交通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目的,只是要落實分業管理,讓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業,回歸原有的營業本質,政府有責任維護業者之間的公平競爭。
交通部表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修正草案預告以來,公路總局於北、中、南、東召開四場分區座談會,聽取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業意見,交通部也分別於4月9日邀請Uber、4月17日邀請小客車租賃業全國聯合會、4月19日邀請代僱駕駛自救會、計程車業界公工會等代表開會討論。
交通部指出,討論後歸納重點如下:
一、租賃車駕駛與計程車駕駛都是政府首要關懷對象,落實分業管理,交通部會確保每一位駕駛開車賺取收入的權利。
二、落實分業管理,在納管小客車租賃業透過網路科技平台提供即時、短程載客服務者。小客車租賃業者車輛約有17萬輛,據Uber稱與其合作之車輛約1萬輛,僅占6%,絕大多數小客車租賃業者不受新規定影響。
三、受影響之1萬輛車輛及駕駛,交通部將輔導其轉入多元化計程車。駕駛考執業登記證可繼續開Uber Taxi,生計不受影響;車輛掛計程車車牌,可保持原貌,不須換黃色,繼續提供「類Uber、合乎國內法令規定」之運輸服務。
四、輔導Uber成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依據現行規定,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經營派遣業務,最低資本額新台幣500萬元,其成立門檻不高。Uber成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即可合法派車。
五、目前計程車空車額可完全吸納現有1萬部Uber租賃車,交通部也會協調計程車客運業界公會,協助Uber駕駛轉入計程車繼續提供載客服務。
六、有關Uber及代僱駕駛提議新訂網約車專法部分,現行多元化計程車即是以網路科技平台媒合駕駛與乘客,已有相關規定可資遵循。
交通部說,國外面對Uber的處理方式,禁止或依當地交通運輸法規規範管理者,包括多數歐洲國家;允許以網路運輸公司營運者,僅美國部分州(多屬計程車服務極度缺乏地區)。以上顯示多數國家對於Uber仍採禁止或依當地交通運輸法規規範管理。
交通部期盼Uber在台成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提供網約車服務,真正落地納管、合法永續經營。
【相關憲法條文】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58 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公平交易法】
第 9 條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第 25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03 條
小客車租賃業及小貨車租賃業之汽車出租單及出租紀錄簿格式由業者公會
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備查,調整及變更時亦同。
【心得】
政府要禁止台灣的UBER這件事,影響的不只是UBER工作者,還有一些習慣搭乘UBER的乘客。我也在網路上看到很多知名YOUTUBER或者部落客等,有號召能力者對於這件事的想法,大都是不希望UBER從台灣市場消失,因為對他們來說UBER是很方便,我支持自由市場,對於消費者而言,選擇較便宜以及成本較低的是很正常的行為,但是UBER實際層面上的確壓縮到了計程車的市場,所以才需要依了政府的介入,故現在有了修法的行動。
UBER真的不合法嗎?現在政府將UBER歸內為出租車,並且要求一次租賃必須一小時以上,這點想來實在很為難人,原本對消費者來說是福利的事,忽然被砍掉並且限縮了選擇權利,這樣是不是為了完成一項公平,而又造成了另一項的不公平呢?我支持UBER司機們的上街抗議,讓政府知道各方面的想法,政策是規範給人民使用的,故人民的把關及聲音才顯得重要。
班級:政一B學號:07114213
【標題】Uber抗議修法 交通部:落實分業管理維護公平競爭
【出處】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7238/3768799
【時間】2019-4-21
【內文】
交通部修法敲定計程車與租賃車分業管理,引發Uber不滿,今天下午發動5,000多人在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進行抗議,要求交通部「廢止惡法」,交通部晚上回應,政府有責任維護業者之間的公平競爭。
交通部說,今年2月26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對於「……Uber公司亦贊同以合法『租賃業者為營業主體』、Uber公司提供派遣技術方式,規劃未來合作服務之方向」表示樂見,但是Uber與小客車租賃業者合作以來,從廣告促銷、招募駕駛並媒合靠租賃車行、媒合車輛提供即時派遣載客服務、提供乘車優惠、乘車費用定價等,都是由Uber主導決定,更有駕駛向租賃車行按月租車接受Uber派遣外駛攬客,此模式如同「穿著租賃車的外衣、作著計程車的生意」,已非Uber當初所承諾的營業方式。
由於Uber以租賃車提供即時派遣載客服務、離峰以低於計程車運價搶客,更有租賃車在熱點排班等候派遣,且車輛無限制成長,造成與計程車客運業市場重疊,確已造成不公平競爭,扭曲小客車營業市場秩序。
交通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目的,只是要落實分業管理,讓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業,回歸原有的營業本質,政府有責任維護業者之間的公平競爭。
交通部表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修正草案預告以來,公路總局於北、中、南、東召開四場分區座談會,聽取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業意見,交通部也分別於4月9日邀請Uber、4月17日邀請小客車租賃業全國聯合會、4月19日邀請代僱駕駛自救會、計程車業界公工會等代表開會討論。
交通部指出,討論後歸納重點如下:
一、租賃車駕駛與計程車駕駛都是政府首要關懷對象,落實分業管理,交通部會確保每一位駕駛開車賺取收入的權利。
二、落實分業管理,在納管小客車租賃業透過網路科技平台提供即時、短程載客服務者。小客車租賃業者車輛約有17萬輛,據Uber稱與其合作之車輛約1萬輛,僅占6%,絕大多數小客車租賃業者不受新規定影響。
三、受影響之1萬輛車輛及駕駛,交通部將輔導其轉入多元化計程車。駕駛考執業登記證可繼續開Uber Taxi,生計不受影響;車輛掛計程車車牌,可保持原貌,不須換黃色,繼續提供「類Uber、合乎國內法令規定」之運輸服務。
四、輔導Uber成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依據現行規定,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經營派遣業務,最低資本額新台幣500萬元,其成立門檻不高。Uber成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即可合法派車。
五、目前計程車空車額可完全吸納現有1萬部Uber租賃車,交通部也會協調計程車客運業界公會,協助Uber駕駛轉入計程車繼續提供載客服務。
六、有關Uber及代僱駕駛提議新訂網約車專法部分,現行多元化計程車即是以網路科技平台媒合駕駛與乘客,已有相關規定可資遵循。
交通部說,國外面對Uber的處理方式,禁止或依當地交通運輸法規規範管理者,包括多數歐洲國家;允許以網路運輸公司營運者,僅美國部分州(多屬計程車服務極度缺乏地區)。以上顯示多數國家對於Uber仍採禁止或依當地交通運輸法規規範管理。
交通部期盼Uber在台成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提供網約車服務,真正落地納管、合法永續經營。
【相關憲法條文】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58 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公平交易法】
第 9 條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第 25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03 條
小客車租賃業及小貨車租賃業之汽車出租單及出租紀錄簿格式由業者公會
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備查,調整及變更時亦同。
【心得】
政府要禁止台灣的UBER這件事,影響的不只是UBER工作者,還有一些習慣搭乘UBER的乘客。我也在網路上看到很多知名YOUTUBER或者部落客等,有號召能力者對於這件事的想法,大都是不希望UBER從台灣市場消失,因為對他們來說UBER是很方便,我支持自由市場,對於消費者而言,選擇較便宜以及成本較低的是很正常的行為,但是UBER實際層面上的確壓縮到了計程車的市場,所以才需要依了政府的介入,故現在有了修法的行動。
UBER真的不合法嗎?現在政府將UBER歸內為出租車,並且要求一次租賃必須一小時以上,這點想來實在很為難人,原本對消費者來說是福利的事,忽然被砍掉並且限縮了選擇權利,這樣是不是為了完成一項公平,而又造成了另一項的不公平呢?我支持UBER司機們的上街抗議,讓政府知道各方面的想法,政策是規範給人民使用的,故人民的把關及聲音才顯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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