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1日 星期日

政一B 陳姿文(2-8)

姓名:陳姿文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4
【標題】行政院會通過:公投廣告實名制,禁中資資助刊播
【出處】https://www.storm.mg/article/1189986?srcid=gAAAAABcuzl3X9OB4Zx3m-ZfBgyNiVjGXrkN6D3faJQ_56OhQ6NmnzL990G6mLYkB1JiiIDDnE9ceaZpg0DwpBBK13Jzp5aOqSIvFu4GzxlerFot2xu8fA%253D
【時間】2019-04-18
【內文】
民進黨政府去年九合一選舉大敗,民進黨在「東奧正名」等公投項目,無清楚表態,讓公投案匯集了民眾對施政的不滿。對此,行政院亡羊補牢,11日修正《公投法》,大幅提高公投連署成案,以及公投綁大選困難度後;而今(18)日行政院院會再度處理公投廣告的「假訊息」問題,有鑒於去年「九合一」大選前,挺同婚團體抱怨,反同婚團體挾著教會之龐大資金,連續在電視上播出20幾天的廣告,為解決電子媒體與網際網路從事公投宣傳活動之失序現象,本次《公投法》修法,特別要求公投廣告「應以實名方式為之」。
去年九合一選舉,反對力量成功地透過「公投綁藍綠」,讓民進黨政府面臨空前慘敗,民進黨立委記取教訓,目前已針對《公投法》修法,提出諸多修法版本;行政院院會上周也提出了行政院修法版本,除了搬出了聯合國兩公約,明確揭示「人權議題不能公投」的標準外,今天的修法版本,也針對公投宣傳期間的公投廣告亂象進行處理。
中選會表示,公民投票為實踐直接民主之重要機制,公民投票案通過後,對於法律案及政府機關發生一定之效力,避免不實廣告及防止境外勢力介入公民投票,以維護公民投票之公正性,為亟待解決之課題。

廣告刊登規範 政院版本相對寬鬆

相較於綠委版本要求電視台「不得播送公民投票案之宣傳廣告」,平面媒體刊登公投廣告必須「載明刊登者之姓名」,行政院的版本在公投廣告規範相對寬鬆。中選會增訂《公投法》第20-1草案,針對公投正反方,利用網際網路等媒體從事公民投票宣傳活動,明定公投廣告應以「顯(實)名」方式為之及適當揭露相關訊息。
另外,為避免公投廣告宣傳活動之失序現象,本次修法也增訂媒體保存公民投票廣告檔案紀錄等義務。
中選會代理主委陳朝建表示,《公投法》增訂「公投廣告應以顯(實)名方式為之」,係與《選罷法》修正方向文字內容一致,都是希望提升資訊揭露透明度,至於何謂「顯(實)名」,未來在公投廣告之應載明、敘明事項、格式與遵循事項,會進一步透過法規命令對外公告。
【相關憲法條文】
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58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64條: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
    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 西藏選出者。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 職業團體選出者。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
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心得評論】
我認為現今的公投還存在著許多問題,還記得在去公投的路上,就聽到鄰居對於公投根本是用背的,幾好投否、幾號投同意,根本不清楚公投內容,這也使民眾把對於政黨偏好帶到公投來。
如果要讓民眾有所認知,勢必就要透過廣告,這次修改的內容除了要以實名制外,也要求禁止陸港澳資助公投廣告,以此預防其他國家利用網路影響我國投票。
公投是人民的權利,本來就應該盡可能地做到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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