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1日 星期日

政一B 曲芷嫻 (2-8)


姓名:曲芷嫻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0

【標題】談司法改革 賴清德:恐龍法官要淘汰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9-04-20/236082
【內文】新頭殼newtalk | /中央社 發布 2019.04.20 | 21:58
前行政院長賴清德今天說,貪贓枉法的司法人員及恐龍法官,一定要淘汰,這樣司法改革就成功一半;若他能當選總統,司法改革將是執政重點,並成為社會正義最後防線。

賴清德「用行動帶來希望:賴清德的決策風格」一書簽名會,下午在宜蘭三星陳定南紀念園區舉行。陳定南教育基金會董事長林光義在致詞時,當場向參加民進黨內總統初選的賴清德詢問,如何推動司法改革。

賴清德表示,司法改革今天不是三言兩語可講清楚,但提綱挈領,兩大重點就是貪贓枉法的司法人員、恐龍法官一定要淘汰,這兩類司法人員如果有辦法淘汰的話,司法改革就成功一半。

賴清德認為,這方面就是要以「獎優汰劣」為淘汰原則,獎勵優秀的司法人員,讓他們好好推動司法工作;表現差的,貪贓枉法造成司法不公的人,或是恐龍法官的判決離民眾的生活很遠的人,這兩類都讓人民對司法失去信心,就要淘汰。

他說,自己的背景是醫生,過去醫生被稱住在白色巨塔中,也曾爆發名醫收紅包等案件,正因為醫界認為這種陋習嚴重影響醫界聲譽,因此自我改革,經過近20年來的改革努力,建立倫理制度後,現在已很少聽到類似事情。

賴清德表示,司法界應該也要跟醫界一樣自我要求,以符合人民期待;如果他能當選總統,司法改革一定是重點工作之一,他承諾會逐步推動司法改革,並成為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

稍早,賴清德在宜蘭市推廣與宣傳當地觀光時也說,觀光產業是無煙囪產業,包括日本、韓國、新加坡、歐洲等,都把觀光當成經濟發展的重要條件。台灣也有豐富的天然風景,深厚的人文底蘊,這些都讓國際所稱羨,非常適合推動觀光產業。

他強調,如果他當選總統,要持續推動「台灣品牌」的宣傳,要結合歷史人文、地理風景、宗教信仰、建築美學、美食饗宴等元素,同時配合中央和地方、政府和民間全面合作,並且推動景點改造、服務品質提升,行銷的拓展,透過這三個全面,讓整體觀光價值全面提升。

【相關憲法條文】
1.          《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2.          《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3.          《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4.          《中華民國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5.          《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6.          《中華民國憲法》第82條: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7.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心得評論】
  依據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在今年2月公布的司法民調結果顯示,我國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成效滿意度,其不滿意的比率高達89.9%。顯然我國的司法改革要被人民認可還有一段路要走。

   不論是恐龍法官,又或是政府說了算的處理風格,將代表社會正義的司法工作成為政治操作的工具,司法的地位蕩然無存,不受到民眾的尊重,其實有跡可循。

司法應該做為社會的一把尺,將社會上不公不義的事情做出標準且公正的判斷。司法改革重要目的,就是改正我國官官相護的現象與司法審查制度的客觀性。但司法改革改了這麼多年,為什麼現在仍有許多人不相信台灣的司法?能夠確實淘汰不適任的法官,設立相關人員適宜的退場機制,改革不適當的司法體制,破除官官相護的文化,司法改革才不會成為口中與筆下的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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