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2日 星期一

政一B 鄭晴 (2-8)

姓名:鄭晴
班級:政一B
學號:0114235


【標題】
違規開車門 立委提修法最高罰7200
發稿時間:2019420日 上午12:00 (中央社台北十九日電)
【出處】

【內文】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今天說,近五年因開啟車門不當的肇事件數達一萬五千件,造成二十三人死亡;他將提出修法,若未依規定開關車門最高處新台幣三千六百元、肇事更可處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徐永明上午舉行記者會時說,警政署統計西元二○一四年到二○一八年開啟車門不當肇事傷亡人數,共死亡二十三人、受傷一萬七六五四人。突然開車門可能造成機車族、自行車生命傷亡,難道只有肇事才處罰嗎;參考英國、美國規定,在未確認開啟車門不會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前,禁止開啟車門,否則處以罰鍰或記點。

徐永明指出,台北醫學大學傷害防治學研究所統計開車門意外發生率,其中駕駛為八十五%、左後方乘客為十三%、右側則為二%;但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只規定,只有肇事後才處以罰鍰,易使駕駛或乘客心存僥倖開啟車門不當。

徐永明說,他將提出道交條例修法,將開關車門不當肇事列入違規記點項目,並延長違規計點統計時效為一年,並增列未依規定開關車門致影響用路安全,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肇事部分,則將罰鍰從現行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提高到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張舜清表示,只要對交通安全能有效提升的修法建議,都會審慎、樂意促成;公路總局已將「兩段式開啟車門」納入考照項目,培養駕駛人使用習慣;道交條例已有規定,不管是駕駛人、乘客違反開啟車門規定都會受處罰,只是歸責於駕駛人。

張舜清說,至於沒有肇事的違規行為是否也要開罰,當初修法是考慮到警察執法認定上的明確性,所以才會以「肇事」作為處罰依據,認定上、執行面上能不能達成,要依警方實務為準。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魏武盛表示,一○六年道交條例第五十六之一條正式施行後,都是處罰結果犯,沒辦法達到預防效果,呼籲警察要加強對民眾宣導,列為執法重點;若確實因為駕駛人、乘客不當開啟車門才會依法舉發,但沒有詳細證據時,舉證非常重要。

對於有助於改善交通安全的修法,警政署樂觀其成、全力配合。道交條例第五十六之一條明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 62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憲法 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憲法第 72 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心得評論】
  
    在駕駛或乘客開車門不留意時,便容易造成悲劇發生。才上個月的事,我同學騎自行車經過轎車時,車門就在駕駛沒先確認後面有沒有來車下打開,我同學直接被彈飛到車道上。幸好,那時車道上並沒有車輛行駛,但我同學頁受了不小的皮肉傷。這種事若不是發生在身邊,真的不會去在意他。提高罰緩後,若能同時提高乘客及駕駛注意用路人安全的意識,修法才會有意義。否則乘客與駕駛持續懷抱僥倖心態,只會讓不幸的事件繼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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