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8日 星期日

政一B 蔡忻芫(2-9)

政一B
蔡忻芫
07114218

【標題】
追討救國團「黨職併公職」退休金違反「財產權」?台東法院聲請釋憲

【發佈時間】
2019/04/24

【出處】
關鍵評論

【內文】
2017年「黨職併公職條例」生效後,法務部向黨職併公職的公務員追討溢領的退休金,相關退休公務員和救國團陸續提起訴訟救濟。不過,台東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條例有牴觸《憲法》之疑,提起釋憲。

在國民黨時代,黨政合一,不少人擔任救國團等國民黨附隨組織,或擔任國民黨黨職,之後轉任公職的話,年資可以繼續計算,退休金也依此計算。在轉型正義及年金改革政策下,去年4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黨職併公職條例」(全名《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黨職併公職」的退休人員將重新計算退俸,過去溢領部分被要求返還。

銓敘部從2018年開始執行催討,救國團依法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接著向各地法院提起訴訟。台東地方法院說,日前裁定停審,並提起釋憲,這是全國第一起「黨職併公職」條例,經法院提起的釋憲案。

台東地方法院表示,救國團日前提起的訴訟,法官認為《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的第5條及第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財產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台東地方法院表示,這個條例,未區分受領人當初是否參與黨務,也未區分特定社團是否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情況下具有分擔國家行政任務,即命受領人(政務人員)或所屬社團返還溢領金額,侵害信賴保護,且未證明有重要之公益目的,是否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因此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救國團表示,今年初陸續接到各縣市政府催討溢領的退休金,日前已經向各縣市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新北市部分,部分救國團勝訴;台東部分,地方法院裁定停審,提起釋憲,其餘縣市尚在審理中。

銓敘部在「年金改革知多少」粉絲專頁解釋,當時之所以可以「黨職併公職」,主要是因為早期政經環境特殊,又因為退出聯合國等國際因素,造成外交情勢艱難,相關協助政府推動各項政令之社團因應而生(就是代替政府執行一些無法以「中華民國」名義進行的任務)。
這類社團設立目的、實際從事業務及人員進用方式、待遇支薪等都類同行政部門,與一般民間團體不同,所以報經考試院同意,以當時合法的特殊採計規定,將專任人員年資併計為公職年資。銓敘部表示,相關採計規定在1987年12月3日廢止,銓敘部表示,過去已經採計的案件,除以不當手段准許採計者外,其餘處分仍准予維持。

【相關憲法條文】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法律條文】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
第5條:依前條規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後,有溢領退離給與者,應由核發機關自本
條例施行後一年內,依下列規定以書面處分令領受人或其經採認之社團專
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之:
一、於退職政務人員,由領受人及其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連帶返還。
二、於政務人員以外之退休(職、伍)公職人員,由其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
前項規定返還溢領退離給與時,由核發機關依各公職人員所適用之退離給
與追繳規定,進行追繳。

第7條: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及第五條所定返還規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現行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

【心得評論】
我國因早期政經環境特殊,而後又因為退出聯合國等國際因素,造成外交情勢艱困。因此,相關協助政府推動各項政令之社團因而產生。然而,當時的從業人員之進用方式也是報經考試院同意,以當時合法的特殊採計規定,將專任人員年資併計為公職年資。2017年「黨職併公職條例」生效後,法務部向黨職併公職的公務員追討溢領的退休金,似乎有違法律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再者,立法追討黨職併公職的退休所得,在實務上非常複雜。例如發生年代已過多年,以致於諸多資料難以稽核,且涉及的機構及學校或公營事業並非少數,耗時費力,以及雙方互惠的轉任等問題,都必須列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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