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8日 星期日

政一B廖禹翔(2-9)

班級:政一B
姓名:廖禹翔
學號:07114249

【標題】被王浩宇指涉毒 時力黨工4問:你的誠信只有效6個月?
【出處】(蘋果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2019/04/28 17:51
【內文】

桃園市議員王浩宇去年爆料時代力量黨工林效先持有二級毒品「毒郵票」,並表示「若無這件事,願退出政壇」,然而林效先後來獲得不起訴處分,林效先昨天在臉書發文,強調自己的清白,並決定提告王浩宇誹謗,今天再發表4點聲明質問王浩宇,要王浩宇說清楚、講明白。

林效先表示,王浩宇當初放話他持有毒品,如今推稱自己不是檢察官、不是法官,不會知道事件全貌,「一年前你怎麼不說你不知道事件全貌,你為何信誓旦旦對媒體喊話說我持有大量毒品?」結果王浩宇未審先判,對他和時代力量進行抹黑。

林效先表示,自己一年前遭到王浩宇的追殺,使得他無法上班、失去經濟來源,如今王浩宇卻以妨害名譽只有6個月追訴期,如今已逾時想要卸責,「你王浩宇的誠信只有效6個月,比大部分食品保存期限還要短?以後你講話,社會大眾還需要聽嗎?」

《蘋果新聞網》詢問王浩宇,王浩宇表示,自己當初針對的是時力有黨工涉毒應該出來說明,所以做了如果沒有黨工涉案,他就退出政壇的承諾,而林效先確實因為涉毒被調查,至於最後的判決結果不是他應該負責的,而且林效先當初如果覺得名譽被侵害,那當初就應該提告,如今這件事已經超過法律追訴期了。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相關法律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刑法第310條第一、二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心得評論】

王姓議員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指控林效先持有毒品,如今任判決結果出來,卻又講出一堆裡由推卸責任,儘管追溯期已過,仍應該對這件事情負責,除了退出政壇外也應該把事情講清楚,畢竟他身為一個議員,在媒體上有一定影響力,但不應該是負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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