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2日 星期一

政一B 許詠晴 (2-8)


姓名:許詠晴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2

【標題】立院三讀:販售「追劇神器」重罰50萬,自己下載、買機上盒沒事
【發稿時間】2019/04/16, 生活
【內文】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這次《著作權法》修法加重侵犯授權影音平台權益者的罰則,有刑事責任範圍包括寫程式的人、指導安裝電腦程式的人、販賣機上盒的人、販賣追劇神器的App的人,但對於自行下載、買機上盒的民眾,「不會被罰,只是可能被斷訊。」

立法院今(16)日三讀修正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不法電腦程式提供者用機上盒等方式,讓使用者連結到侵權網站收看非法影音內容,可處2年以下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近年來部分市售的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業者,常以明示或暗示使用者可以影音看到飽、終身免費,並用不必再付有線電視月租費等廣告文字號召、誘使或煽惑使用者,利用該電腦程式等便捷管道連結至侵權網站,並收取廣告費、月租費或銷售利益,業者未經授權卻謀取暴利,嚴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或合法取得授權影視平台業者的權益,進而影響我國內容產業發展。
據台灣OTT(線上影視產業)協會估算,隨著盜版影音崛起,如中國的安博盒子、千尋盒子等「免費看到飽」的機上盒,也就是俗稱「追劇神器」,已造成台灣影視產業一年高達280億元損失。
為了落實我國重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立法委員蘇震清等18人的提出修正草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327日審查《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達成共識,完成初審。

全案於委員會初審通過時,召委裁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今天排入立法院院會討論事項,朝野立委均無意見,三讀通過。
將增訂《著作權法》第87條、第93條條文,下列3種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人除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外,並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或科或併科最高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1.             將匯集非法影音網路連結的App應用程式(俗稱「追劇神器」)上架到Google Play商店、Apple Store等平台或其他網站給民眾下載使用。
2.             未直接提供電腦程式,而是另以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下載使用電腦程式,例如:機上盒雖然沒有內建前述的App應用程式,但卻提供指導或協助民眾安裝;或是在機上盒內提供預設路徑,供民眾安裝使用。
3.             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前述電腦程式的設備或器材,例如:製造、進口或是在市面上銷售內建此類App應用程式的機上盒。未來明知銷售的機上盒可供民眾連結侵權內容而仍繼續販售,也會觸法。
不過,基於科技中立原則,對於一般沒有內建連結侵權內容App的手機、平板或合法OTT機上盒等裝置,並不會受到影響。
《經濟日報》報導,修法後,有刑事責任者範圍包括寫程式的人、指導安裝電腦程式的人、販賣機上盒的人、販賣追劇神器App的人。但對於自行下載、買機上盒的民眾,經濟部官員表示,「不會被罰,只是可能被斷訊。」

不過官員強調,未來民眾該有警覺,如果業者只收取很少的月租金,或一次收費,就說會「大量」提供影視,讓你「看到飽」,那可能是非法的,一旦被查獲,會被斷訊。
對於外傳智慧財產局會去民眾家裏查緝非法機上盒或追劇神器的App,官員也否認,並指出查是檢調去查,不是智慧局去查,檢調會查是因權利人提告,「權利人告的是業者,除了刑事責任,業者還要負民事賠償責任。」所以檢調查緝是查販售平台、查業者,不會查觀看的民眾,「著作權法沒有修正以前,因侵權行為發生在境外,國內業者很難提告,法案修正後,就有所依據提告。」
立院三讀:「設計專利權」期限從12年延至15
智慧財產局指出,為配合法規鬆綁,因應國際規範調整及完備專利審查實務,已提出《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望有助於提升專利審查效能,有利企業專利布局並促進台灣工業設計之發展。草案已於去年1227日行政院會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條文共計17條,修正重點共有5大項。

1. 擴大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
現行規定限於「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後30日始可分割,此次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於初審核准審定書或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得申請分割;另擴大「新型專利」亦得適用之。
2. 提升舉發審查效能
為避免舉發程序中,雙方當事人不斷補提理由、證據或提出更正,因而延宕審查,此次修正舉發人應於3個月內補提理由,逾期不予審酌;另亦配套規定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之期間。
3. 修正新型得申請更正案之期間及審查方式
因新型專利未經實質審查,為避免新型專利權利範圍可事後透過更正任意更動,從而影響第三人權益,修正新型專利得申請更正之時間點,且由目前形式審查改採實質審查。
4. 設計專利權期限12年延長為15
參考工業設計海牙協定之設計專利權期限為15年,強化對設計專利權之保護,將設計專利權期間由12年延長為15年,有助我國設計產業之發展。根據行政院所提供之資料,日本、韓國為20年,歐盟為25年。
5. 解決專利檔案儲存空間不足之困擾
依現行規定專利檔案須永久保存,已累計高達210多萬件檔案,也造成須不斷擴增檔案儲存空間之嚴重問題,爰參考國際規範修正為分類定期保存,無保存價值者可定期銷燬,以解決檔案儲存空間不足之困境。
智慧財產局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時曾指出,修法後第一批可銷毀的資料有9萬多卷,約可清出2個籃球場大小的空間。

【相關憲法條文】
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72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著作權法

【心得評論:】
面對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許多視頻、音樂、圖片之授權常常無須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便可輕易在網路上取得。有­­­許多人認為台灣的影視產業在許多方面不如中國或韓國那樣的蓬勃發展,明顯是台灣缺發競爭力等等,但其實要發展媒體娛樂產業,除了要有政府的支持外,更重要的是台灣的人才願意付出並勇敢實踐,其中讓他們願意行動的動機不外乎就是保障他們的著作權,當我們輕易的從網路取得那些人們嘔心瀝血的創作時,對台灣的人才就是最大的傷害。雖然此次修法有人批評為治標不治本,但我認為政府若有心保障並希望台灣影視產業能持續進步的話,有了第一步,就不怕沒有下一步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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