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0日 星期六

政一B 沈冠均 (2-8)


系級:政一B
學號:07114251
姓名:沈冠均

[標題] 著作權法修正案 民眾自己下載、買機上盒沒事
[出處] 經濟日報 2019/4/16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2/3758640

[內文]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員表示,平台販賣非法機上盒或俗稱追劇神器的App應用程式,要趕快下架,否則被影視權利人提告,依新修正的著作權法,這涉及侵權,要負刑事責任。
至於下載的民眾、買機上盒的民眾?官員說:「無事,不會被罰,只是可能被斷訊。」
智慧局官員說,著作權法修正案是經濟部提出的,目的在保障國內合法的OTT(線上影視產業)業者權利。
官員指出,修法後,有刑事責任範圍包括寫程式的人、指導安裝電腦程式的人、販賣機上盒的人、販賣追劇神器的App的人。至於收看的民眾,沒什麼責任,不會受處罰。
不過,官員說,未來民眾該有警覺,如果對方僅收取少少的月租金,或一次收費,就說會海量提供影視,讓你「永久」看不完,那可能是非法的,一旦被查獲,會被斷訊。
外傳智慧局會去民眾家裏查緝非法機上盒或追劇神器的App?官員否認。查是檢調去查,不是智慧局去查,檢調會查是因權利人提告。「權利人告的是業者,除了刑事責任,業者還要負民事賠償責任。」所以檢調查緝是查販售平台、查業者,不會查觀看的民眾。
官員說,業者侵權的行為是發生在境外,透過寫程式,去匯集非法影音網路連結,機上盒或App就是個連結程式。合法的OTT業者要付授權費,但這些非法的業者卻不用付,形成不公平的競爭。這些非法業者有的盜取的是國內影視業的內容,也侵犯內容提供者的權益,「著作權法沒有修正以前,因侵權行為發生在境外,國內業者很難提告,法案修正後,就有所依據提告。」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62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68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72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著作權法>
8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9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者。

[心得評論]
立法院的職責之一無非是修改法律,讓法律能夠與時俱進以防任何新興的作案手法都有制度能夠與之抗衡,這次的著作權法修正大大的增加著作權法能夠涵蓋到的範圍,從國內延伸到國外,讓受害的創作者能夠有法律能夠制裁海外的著作權侵犯。中國有許多資方透過網路的翻牆進入竊取台灣的影視節目,讓收視者能夠以比較低的價格享受到許多影集看到飽的服務,而面對此次修法,台灣民眾也擔心自己需不需要負擔法律刑責,但已經清楚說明購買者只會遭到斷訊,並不會有刑責的責任產生,也讓台灣民眾鬆了一口氣。
著作權法的創立無非是想要透過法律的方式來保護創作者的創意,並加強創意是可以創造龐大的經濟價值的概念,一旦法律無法規範,侵犯者只會把創作者的創意當成是低價的賺錢工具,淪陷後甚至會造成沒有人願意創作的窘境。做案手法日新月異,每次只會有更高明的犯案手法,但也很慶幸此次立法院能夠針對著作權法下了很有效率的修法決策,並將違法之人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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