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2日 星期一

政一B 蔡謦丞 (2-8)

姓名:蔡謦丞
系級:政一B
學號:07114207
【標題】內政部提醒 村里長赴中簽協議最高可罰50萬
【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904210096.aspx
【內文】
內政部今天針對有村里長違法赴中簽署協議在臉書粉絲團發布影片,提醒村里長不具公權力,不能代表村里簽署協議,違者可處新台幣50萬元。
日前有媒體報導指出,今年1月至3月間,至少有9個台灣村里與對岸簽署結對交流協議。陸委會曾表示,村里長不具有公權力,如果違法簽署協議就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的「合作行為」,最重可開罰50萬元。過去已有10名村里長因此受罰。
內政部今天在臉書粉絲團公佈一支影片,提醒村里長注意,若到中國簽署交流協議,將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3條之1,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
內政部表示,村里長不具公權力,不能代表村里簽署協議。就算那張協議,對方說只是要對上級交差,甚至說那只是形式,簽了沒事;但對方沒事,村里長會有事。請村里長務必小心,不要簽署任何協議,以免自己只不過去中國玩個幾天,但花費卻像去環遊世界。
內政部粉絲團的小編也在文中建議,村里長與其花50萬元去中國簽協議,不如把這50萬元捐出來用在村里事務上,比如增設路燈、疏通水溝、修繕公設、增添巡守隊裝備、增加清寒獎學金名額、提高急難救助金。做這些村里事務,都會比跟中國簽協議,還要有意義,村里民也會更加有感。
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也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憲法相關條文】
第 38 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 107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心得】
村里長是台灣最基層的地方機關,如果中國的統戰已經深入最基層,那政府肯定要更加謹慎,更努力阻止。村里長的職權主要是解決地方上的小問題,常見的事情例如有人走失、車子擋住別人 ,需要廣播請車主移車、巡視該里的狀況或提供一些福利給里民等。無論如何都沒有一項叫做與中國簽協議,因為這是總統的職權,任何人都不該逾越,何況是最基層的村里長。

中央得知這則消息後,除了提出警告外,也應該立法制止中共無孔不入的滲透行為,否則台灣最後還是會在中共的影響下漸漸失去原有的秩序,甚至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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