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沈巧真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56
【標題】老師常帶頭校園關係霸凌!家長團體:速修法淘汰
發稿時間: 2019-04-25
20:21
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777312
【內文】
台中一名國中生疑似不堪長期被同學集體霸凌、向老師求助無效,日前墜樓重傷,家屬事後反映,該國中生曾遭同學集體霸凌,被辱稱「AIDS GAY!」他雖已向導師多次發出求救信號,導師卻說:「這種事就算你媽媽來學校,老師也沒辦法處理。」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台中市家長彭淑燕指出,校園霸凌很常見,且有些老師是「關係霸凌」的帶頭者,言行舉止常暴露對學生的強烈好惡,被老師討厭的學生,往往成為同儕霸凌的受害者,一旦被害者投訴,老師也因此不積極處理,甚至學校由下到上隱匿霸凌案或大事化小,非得要等到出大事才重視。
彭淑燕說,台中市有名疑似精神出狀況的老師常言語霸凌學生:「因為你爸媽怎麼樣,才會生出你這樣的孩子」,校教評會處理多年,才做成解聘處分,涉案教師又一再申訴,至今七、八年還沒定案,凸顯現制要處理不適任教師有多難,家長很無奈,又無自力救濟管道。
彭淑燕強調,教育部這次修法加強處理不適任教師,一定要硬起來,除應堅持未兼行政、董事職的教師應少於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因霸凌學生等不適任教師審議時,也不應設太高門檻,修法草案規定應經教評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在教師席次超過三分之一的情況下,根本很難通過淘汰不適任教師,「修法只是口惠而實不至」。
【相關憲法條文】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教育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如果連教育都沒有顧好,更不用提未來。在陸續發生那麼多的不適任教師案件之後,我也覺得修法已經是必要的了,必須淘汰不適任的教師,不讓學生成為無辜的犧牲品,讓學校回歸最單純的幫助學生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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