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2日 星期一

政一B 蔡忻芫(2-8)

姓名:蔡忻芫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8

【標題】
財團法人醫院社福金提撥不足 監院糾正衛福部

【發佈時間】
2019-04-18 14:56

【出處】
自由時報

【內文】
有鑑於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屢傳治理弊端,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調查發現,竟有高達41%的醫療財團法人沒有依法提撥足額的社福金,或把應使用於弱勢醫療公益的社福金,拿來支應醫院接駁車費用,甚至有延宕11年才處分未繳交財報的違法情況;監察院已通過調查報告,糾正衛生福利部管理失職。

監委表示,財團法人醫院雖僅占全國醫院不到15%,但全國26家醫學中心中,有14家是財團法人醫院,病床數占全國醫院總床數31.7%,獲取的健保費用更達總額的40.8%,對整體醫療生態與健保資源配置的影響力可謂舉足輕重。

然而,2017年中爆發長庚急診醫師離職風暴,後續又有馬偕醫院董座爭議及長庚子宮鏡案,新光、礦工、振興等醫院也傳出相關爭議案件。對於醫療公益事項執行不彰的問題,監院曾發現2007年時,有21%的醫療財團法人沒有依法提撥足額的社福金,但本次調查竟發現惡化至高達41%,因此提案糾正衛福部。

監委強調,政府為鼓勵醫療財團法人,除捐贈成立之初即可獲得免稅待遇,後續營運時也享有稅賦減免優惠,因此,財團法人醫院應依照醫療法規定,分別提撥醫療收入結餘的10%,做為社福金及教研金,承擔醫療公益責任,但衛福部卻疏於醫療財團法人管理的法定職責,實難辭執法不力之咎。

調查另發現,對於未繳交財報等違法情事,衛福部竟有延宕611年後才予以處分的數起案例。此外,衛福部僅要求醫院提供比上市櫃公司還過時簡陋的財報規定,在財報資訊查核困難下,致使屬於全民社會資產的社福金編列金額,極可能被低估,衛福部顯然失職。

此外,調查也發現,有部分財團法人醫院將應使用於弱勢醫療公益的社福金,支應醫院接駁車費用,且不分搭載對象是否為弱勢貧困或行動不便,也不管行駛路線是否為偏遠地區,甚至跨縣市載客前往醫院就醫,對於必須繳稅的小型私立醫院、診所形同不公平競爭,影響分級醫療推動。

【相關憲法條文】
 90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95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
有關文件。
 96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
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97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98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
,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心得評論】
2007年時發現有21%的財團法人醫院沒有依法提撥社福金,而因為衛福部的失職延宕對這些不符合規定的醫院進行開罰,導致雪球越滾越大,至今已有高達41%醫療財團法人違法。

醫療接駁車的初衷,應是協助弱勢病患及偏鄉地區的居民,現在卻不分對象的進行搭載,明顯危害了弱勢族群與偏鄉地區居民的權益。而醫療機構既然區分:診所、地方醫院、大醫院,就該落實醫療分級,並不是只要身體有任何病痛就送往大醫院,不僅壓縮到診所及地方醫院的生存空間,也造成醫療資源濫用。

即使法律明文規定了某些規範,但並不是每個人都會遵守。惟各機關盡忠職守,不對任何機構放水,並且嚴明審查,才能阻止各種弊端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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