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4日 星期三

政一B江薇如(2-9)


姓名:江薇如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4

【標題】
法官法修法可評鑑法律意見 法改司:倒行逆施!人治司法!

【出處】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424/1429312.htm
【內文】
立法院審議立委尤美女等人提案《法官法》修法草案,擬將法官的法律意見列入評鑑項目之一。對此,「法官改革司法連線」發表文章,認為法律意見應該「不受評鑑」,否則有違憲之虞;法改司更痛批,這次的修法是倒行逆施,恐將導致我國法治裂解與倒退。

「法官改革司法連線」由一群關心司法改革的司法官組成,經常會發表相關文章。而在立法院即將審理《法官法》修法草案之際,他們發表「倒行逆施的法官法修法,台灣要的是人治司法?」的文章。

文章中提到,對於這次修法擬打算將法官的法律意見,列入評鑑項目之一,非常不認同。「無論從核心領域理論、可避免理論、法官確信理論及禁止實質審查理論(其中以核心領域理論為法評會較多件決議曾提及),都應該得出『不受評鑑』的結論。大法官更在釋字228號做成不宜請求國家賠償、325號認為不受監察院調查,亦明顯可推導出針對法官法律見解進行評鑑,恐有違憲之虞之結論。」

另外也有修法意見,希望將事實認定及法律涵攝聲請評鑑,法改司也不認同,說這是「以事實認定及法律涵攝作為受評鑑事由,根本就是拿來誤導外行人的騙術!」甚至更說「可以想像未來承審扁案或馬英九洩密案的法官,因為政黨輪替就被「政治追殺」嗎?還是說,增訂事實認定或法律涵攝作為評鑑事由,就是政治考量,讓台灣司法可以被政治干預?」

由於這次修法有不少批評,法改司最後指出,「以人權、正義為名,卻實質侵害,甚至無視審判獨立的「司法改革」,就是人民希望的司法改革嗎?這樣倒行逆施的修法作為,恐將導致我國法治裂解與倒退。」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憲法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憲法第81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法官法第1條:為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之身分,並建立法官評鑑機制,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特制定本法。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法官法第13條: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
法官法第30條:
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
    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
    人民權益者。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法官法第 31 條:
司法院應每三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其結果不予公開,評核結果
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
司法院因前項評核結果發現法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者,應依第三十五
條規定移付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第一項評核之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意見定之。

【心得與評論】
  根據上文,此次法官法修法草案將把法官意見列入評鑑事項,我認為不妥。若法官提出之意見非評鑑人員所認同,有可能因為這個原因,評鑑的分數無法公正評比,引發許多法官為了討好評鑑人員更在意見書中提出違背自身看法的說辭,反而更落實大眾對司法的一般印象—司法不公。我認為司法不公不僅包含法官對於當事人的判決以及法官因評鑑所做出有關影響司法獨立之事由。此外,竟有人提出將事實認定及法律涵攝聲請評鑑,令人十分無言。若上述兩項將列入評鑑是由,在以後的判決中,法官反而不去考量當事人的犯罪情形,而考量此判決對自身的利益問題,是否將有政治勢力或其他有權人士的介入,亦即違反法官法第13條:「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及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等等。而我們將由法治國社會改為人治國社會,反而變成法律逼迫人民去違反另一條法律的情形,此為我等所不容,亦違反當初訂定法律的用意。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