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8日 星期日

政一B 吳嬿妮 (2-9)

姓名:吳嬿妮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1

【標題】重要里程碑!立院三讀 派遣工納《勞基法》保障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9-04-26/238716?fbclid=IwAR3U3s2pYxLqxTFOpVF649Rr165it38vIxOC39er90gWIs38iCxGNDw2OKo

【內文】趕在勞動節前夕,立法院今天(2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避免勞工用完即丟,派遣業者不可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至於派遣業者刻意積欠工資時,派遣勞工可向要派單位請求先行給付。


派遣工在過去始終未納入勞基法保障範圍,隨著派遣工越來越多,朝野立委遂提案修正,增列派遣工相關工作權益。提案立委劉建國指出,此次修法將派遣工納入《勞基法》保障,是重要的里程碑,有助於派遣公司正常化運作。

三讀條文中明訂,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的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而非定期契約;此外,派遣勞工若被積欠工資,可要求要派單位先行給付,要派單位再向派遣公司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的應付費用。

【相關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
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心得感想】
立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代表派遣工也終於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派遣工,也就是所謂的臨時工,因長期以來不在勞基法的保障範圍,形成社會的隱形問題,
若派遣公司惡意倒閉,便會造成派遣工求助無門,若派遣業者惡意積欠工資,派遣勞工得要求要
派單位先行給付,不再是用完即丟的免洗勞工。
派遣工的權益保障仍有許多不足之處,此項修法雖非全面性的解決問題,但在方向上是正確
且有進展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