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9日 星期一

政一B 李佩穎(2-9)


姓名:李佩穎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04

【標題】:
律師法將大修 民代不得執行律師職務
出處:
2019-04-25 23:34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即時報導

【內文】:
行政院會25日通過法務部所擬「律師法」修正草案,條文從現行53條,增至草案共146條;此次大幅翻修,主要在強化律師職業倫理及公益服務、淘汰不適任律師、實現律師執業自由化,以及地方公會會籍單一化,法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對於不少民代具有律師資格,修正草案第42條新增,「律師擔任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者,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修正理由指出,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的職責,通常具有一定政治立場,故律師擔任民意代表,倘同時又可執行律師職務,恐因法律之制定或修正案及行使民意代表職權而與律師職務有利益衝突之虞;為使具律師資格的民意代表專職其民代工作,避免職務上利益衝突,因此增訂其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但律師擔任民代期間,仍得加入律師公會或沿用律師名銜。

此外,修正草案第36條也新增「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修正草案為杜絕重大犯罪者(如貪瀆司法官)轉任律師,規定曾任法官、檢察官而依法官法免除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或依法官法受撤職處分者,均不得發給律師證書;已轉任律師者,得於兩年內廢止其證書。

修正草案並規定,請領律師證書者,因涉嫌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之貪汙、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其申請;法務部應設「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律師證書之核發、撤銷、廢止及律師執行職務之停止、回復等事項。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配合修法,未來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改制後採「單一會籍」,律師在全國執業方式單純化。他並澄清律師繳費新台幣1千元可「吃到飽」的媒體報導,指草案將單一會籍執業方式授權律師全聯會用章程訂定,目前尚未定案;至於媒體報導實習律師受訓要自費,他也說相關收費須由全聯會擬定後報法務部,還沒有定案。

法務部表示,這次修正除參考外國相關立法例及20178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外,並配合我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現實環境因素檢討,以因應當前實際需要。修正草案也新增「律師事務所」、「律師之懲戒」、「外國律師及外國法事務律師」等章。

【相關憲法條文】:
53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58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61條:
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63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相關法律條文】:
律師法

【心得評論】:
長久以來,台灣的司法一直不被人民信任。現今台灣的司法,除了法官和檢察官評鑑制度須改革以外,律師的制度也有需要改革之處。台灣人民對司法不信任,要改善這個問題,關於律師的適任與否也是相當重要的因素。

許多民意代表會同時有律師工作,但如此一來,可能會有利益衝突之可能,律師與民意代表的專業性和公正性將受到質疑。此外,原先對於涉案之法官或檢察官,部分會轉任律師,這也會讓人民質疑律師是否能適任關於法律的工作。因此,行政院提出了修正案,將針對原本不足的律師法提案修正。修正案將於近日送立法院審議,雖然被列為優先法案,但因條文不少,立法院能否在本屆完成審查恐有變數。

在台灣,能夠考上律師,甚至是檢察官及法官的人,都非常優秀,若法律無法對不適任之司法相關人員進行完整的評鑑或淘汰,法律就很難落實保障一般人民的目的,反而是變成有權力的人專屬的保障。保障民眾權益、落實律師淘汰制度是當前司法改革很重要也不可或缺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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